举报商家涉嫌虚假宣传法院:以赔偿为目的,驳回诉请‘“职业打假人”韩某网购化妆品,一次性就买了68盒。就在经营者以为碰上了大客户时,却被举报涉嫌虚假宣传,对方要求退款10326元,还不退货。去年下半年,韩某又向合肥市工商部门投诉,但因证据不足,其要求遭到拒绝。春节前夕,韩某再次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赔偿,但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以赔偿为目的,且证据不足,判其败诉。(2月3日中安在线)
对合肥工商局称“我们并未在其网店宣传页面上发现任何关于‘美白’‘防晒’等功效的宣传广告语”,这一条就站不住脚,因为法院却认定“原告提供的聊天记录可以证明商家存在不当宣传,违反相关规定”,只是因为原告韩某涉嫌知假买假,原告一次性购买68盒化妆品,根据化妆品的保质期为36个月的事实,且每瓶化妆品所具备的使用时间,一般情况无法在保质期内使用完毕。而所购物品并非生活所需驳回其诉讼。这是法院的判决,因此,其判决必是依法判决,这就无可厚非。
然而,韩某此次打假,也恰逢去年9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结束公开征求意见阶段,所以,此案这就特别引人关注。职业打假一直游走于灰色地带,在变相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引起了很大争议。职业打假者因为“打假获利”,因此不断被受到病。就拿本案来说,如果不是韩某曝光了这家网店所售化妆品存在法院认定的“不当宣传,违反相关规定”,那么这样的网店和化妆品就会存在下去,继续虚假宣传坑害消费者。因此,韩某打假获利,却也在变相帮助了监管部门的工作。
如今,职业打假在“正当”与“不正当”之间的界限十分模糊。正如著名职业打假人王海所言:“我不是‘知假买假’,是‘疑假买假’”。职业打假只要符合法律要求,就有其正当性。试想,如果监管部门监管到位,职业打假团队就不会如此壮大,这也反证了监管不给力的现状。而如果随着监管部门有所作为,职业打假队伍肯定会渐渐失去其发展的条件和动力。打假本身就是一个市场,有其存在的条件和基础。可见,是否能在加强监管的同时,也对职业打假者更宽容一些呢?
是的,打假者买了假货索赔,受益的是他们自己,但间接受益的却是广大消费者。而此时,如果监管没有到位,那么职业打假者就是维护正义的必要补充。而职业打假人的存在也肯定有其阶段性,如果假货变得稀少甚至消失,那么职业打假就该消失。毕竟,知假买假获利也算是一种不当行为。但是,现阶段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厂家、售卖者对职业打假人恨之入骨,并视其为“眼中钉、肉中刺”,其中的道理很简单,就是因为职业打假者戳中了要害。什么时候那些无良商家能像痛恨职业打假人那样痛恨监管者,才是到了职业打假者真需要消失的时候。
可见,哪怕职业打假人是以挣钱为目的,却也间接为社会做了一些“好事”,也是利远大于弊。看到消费者频繁上当受骗,而监管却又总是无能为力的状况下,职业打假人成了一个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必要补充。面对假冒伪劣残害民众,既然无能处置,那就请把部分责任交给职业打假人。职业打假人“利己”也“利他”,是社会的“小害”而非“大恶”。如今假货减少,公众的维权意识逐渐提高,保障机制逐渐完善,投诉和救济的渠道逐渐畅通等,难道里面没有职业打假人的功劳?也就是说,无论职业打假人主观上为了什么,但在客观上对制假售假者起到了制约作用,就该对这些职业打假人再宽容一些。(作者:刘天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