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14日,越南财政部发布了第263/2016/TTBTC号公告,规定了工业产权费用的收集、汇付、管理和使用(第263号公告)。被取而代之的第22/2009/TTBTC号公告(第22号公告)是财政部于2009年2月4日发布的。新的费用标准将适用于所有申请工业产权注册和保护的组织和个人。第263号公告将于2017年1月1日生效。
第263号公告中的主要变化如下:
费用增加
与现有收费相比,第263号公告新规定的收费将增加20%至50%不等,取决于申请的类型和工业产权的类型。
征收费用的分配
第263号公告规定,集体管理机构(如国家知识产权局,NOIP))有权保留85%的征收费用,以补偿开展各项任务、服务和其他工作产生的成本。剩余的15%应根据现有规章纳入国家预算。
新的形式审查费
现有的第22号公告规定,应缴费用只用于实质审查。但是,第263号公告将20%的征收费用作为形式审查费,80%的作为实质审查费。
使用保护名称需缴费
新公告规定,发明、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商标所有者在申请续展或维护受保护的名称时应缴纳保护名称使用费。
去除各项杂费
与旧公告相比,新公告并不包含琐碎费用,例如获取证书副本或补办的证书、NOIP授予的任何文件的副本或经认证的优先权文件的费用。这些杂费将在单独的条例中另行规定。(编译自lexolog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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