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报记者田敏报道
近日,“法院网上拍卖假LV包,假货回流市场让网友懵圈”的消息持续发酵,引起了广大网友的关注。那么法院拍卖假包或者仿冒品究竟是否违反相关法律?市民在拍卖会上买到假货又该怎么办呢?
拍卖“高仿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2月20日,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司法网拍”上挂出的拍卖物品——“扣押杜晓琴高仿LV包一个”。据媒体报道称,从20日上午10时至当晚10时这12小时内,该法院变卖包括“扣押杜晓琴高仿LV包”在内的5件物品,资产处置单位显示为“宜阳县人民法院”。在这件“高仿LV包”的竞拍页面,法院还贴出了两张能清晰看到带有“LV”花纹和图案等包身细节的大图。截至当天下午5时30分,这件“高仿LV包”已有4人参与竞拍。记者注意到,这件“高仿LV包”原本变卖价为350元,每次加价幅度为50元,当天下午5时30分,这件物品已被竞价至450元。
争议点
河南宜阳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称,这款包的确不是真的奢侈品牌包,公告里说了是“高仿LV”,因此不存在欺骗竞价者的情况。
律师解析
天津市君荐律师事务所赵治国律师表示,法院有公开透明处置被执行财产的权力,将被执行财产变现还钱了结债务,是司法执行的一个主要功能。因此从司法执行的程序上来讲没有问题。但是“高仿LV包”的性质是否可以成为合法拍卖物,是值得商榷的。依照《行政处罚法》等规定,假冒伪劣产品应被行政机关罚没,而不应再流向市场。虽然在不影响市场公平、不扰乱市场秩序的情况下,可以灵活处理假冒伪劣产品,但通过司法拍卖的方式再次流向市场,应当被严格禁止。在此案例中,宜阳县人民法院虽然在拍卖中标注了“高仿”,“似乎没有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没有违反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售卖假冒商品的规定,但是拍卖该商品却侵害了LV商标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如果在司法拍卖中出现仿冒知名商标的商品,将会严重损害我国司法机关形象,也违反法律保护合法商标法益的本旨。
拍卖“赝品”竞拍者若撤合同需举证
市民缪先生曾参加过某拍卖公司的拍卖会,拍得一幅名画。但是后来缪先生得知作品为赝品。缪先生认为拍卖公司不仅未告知瑕疵还存在误导,导致其参与竞拍,因此要求撤销拍卖合同关系,并返还竞拍款。
争议点
该拍卖公司称,缪先生并未通过权威鉴定机构确认该作品为赝品,根据《拍卖法》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故公司不应对拍品的真伪瑕疵承担担保责任。
律师解析
赵律师表示,缪先生对本次拍卖交易的程序不持异议,其主张诉争拍品系赝品,但未向法院充分举证。由于该拍卖展示程序已有效保障了原告在竞买前有权充分了解诉争拍品的现实状况,因此缪某在知晓该免责声明的情况下,其自主作出竞买选择亦应承担艺术品拍卖所特有的正常交易风险,因此缪先生的诉求不会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