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吴胜利彭紫薇
备受关注的“乔丹”争议商标案12月8日终于尘埃落定。最高人民法院判定,乔丹体育对3件争议商标“乔丹”的注册,损害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违反商标法。
关于商标行政纠纷中涉及在先姓名权保护的标准和条件等问题,在国内司法实践中尚不统一。最高法在本案判决中所阐述的法律适用标准对于统一此类案件的裁判标准将产生重要影响。
“乔丹”争议商标案争议的焦点无疑集中在乔丹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所主张的姓名权?
我们认为,在适用《商标法》相关规定,自然人就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保护的,应当符合以下三项条件:该特定名称在我国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相关公众使用该特定名称指代该自然人;该特定名称已经与该自然人之间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
乔丹公司主张迈克尔·乔丹不能就中文“乔丹”享有姓名权,其中一个原因是我国还有其他自然人叫做“乔丹”,我国新闻媒体也使用中文“乔丹”指代其他外国人。虽然确有其他自然人的本名或者中文译名为“乔丹”,或者其中包括中文“乔丹”,但由于其在我国相关公众中的知名度相对有限,没有证据证明我国相关公众广泛知晓并以中文“乔丹”指代其他自然人。由于语言和文化等方面的差异以及为了便于称呼,我国相关公众通常习惯于以外国人外文姓名的部分中文译名来指代、称呼该外国人,而不会使用其完整姓名的中文译名,有时甚至对其完整姓名的中文译名不了解、不熟悉。
因此,本案现有证据足以证明中文“乔丹”在我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我国相关公众通常以中文“乔丹”指代迈克尔·乔丹,并且中文“乔丹”已经与迈克尔·乔丹之间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故迈克尔·乔丹就中文“乔丹”享有姓名权。
目前国内市面上充斥着众多“山寨”起家品牌,或是打知名企业商标擦边球的企业。“乔丹案”的宣判,无疑对其敲响了警钟。此次最高法给予案件重新纠正,澄清了有关争议,给出了明确指引。
最高法的态度很明确,企业还是要立足于自我,通过诚实诚信来提供商品和服务,靠自身投入树立起自己的品牌。如果借用名人的姓名或者知名品牌来搭便车,就会面临法律的惩处。因此企业要发展也需要预先做一个知识产权的评估和风险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