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坚持原创性生产的媒体,在移动互联网技术提供的便利转载条件下变得更加寥落而可贵。司法部门和行政部门应当有力保护媒体和媒体人的著作权,以明确、完善的规则和强有力的执行保护内容生产的热情
邓辉林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判决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著作权,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损失2万元的民事责任,这一判决结果给媒体人送上了些许安慰。
案情并不复杂,也不罕见,其中的侵权事实在今天可谓俯拾皆是——七武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原告福建日报社许可,擅自在其公司网站转载该社记者采写的作品。尽管被告称网页上的图片水印和文章开头已注明作品来源,网页底部挂出了说明转载属于非营利性质的声明,但法院认为被转载作品体现了作者的主观判断、特有表达方式和采访角度,不属于一般的时事新闻,因此被告行为并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
其实,比该案被告做法更恶劣的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客户端多了去了。例如,一些靠着转载起家的微信公众号,在贸然“搬运”他人作品的同时从不注明来源,再配合上“标题党”等伎俩,竟然比专发原创文章的微信公众号还火,进而吸附广告或刊发“软文”,以致一些辛苦撰文的原创作者在自己的“一亩三分地”里只能获得可怜的收成。有的新闻客户端实际上可以更名为“媒体大观园”,它们没有原创作品,就是把各家媒体人员精心采写的新闻或发表的评论聚到一起,还将这种“窃取术”美其名曰“新闻抓取”。
当然,符合《著作权法》的抓取是允许的。但一些网络平台抓取的并不是《著作权法》规定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的一般时事新闻,而是一些媒体人劳心费神甚至苦心孤诣写出来的作品,如今年4月18日,新京报旗下微信公众号发文谴责163家媒体擅自转载该社女记者暗访半个月写成的一篇调查报道。尤其是一些不生产内容、只充当“搬运工”的网络平台,压根都不具备和别的媒体“交换转载”的资格,却在不打招呼的前提下大摇大摆地使用别家媒体作品,对著作权以及这种权利背后辛苦劳动的藐视,已经达到了令人鄙夷和愤怒的地步。
拓荒者开辟了原野,治安官不能姗姗来迟。那些坚持原创性生产的媒体,在移动互联网技术提供的便利转载条件下变得更加寥落而可贵。司法部门和行政部门应当有力保护媒体和媒体人的著作权,以明确、完善的规则和强有力的执行保护内容生产的热情。
在当前的技术条件下,保护媒体和媒体人著作权的规则必须与时俱进,针对新生的难点问题去填补空白。比如,一些网络平台只提供搜索链接、网盘地址等技术服务,而不直接转载内容,这就是著作权纠纷中的新问题;网络聚合、云计算等技术使得网络盗版更加容易,通过惩戒手段予以防止就必须筑起更加坚实的规则“防火墙”。
不管怎么说,为了尊重著作权、尊重劳动,“看上什么尽管拿”的内容“生产方式”,必须绑定与著作权所有者达成协议或向之付费的“进货方式”。白白使用别人耗费脑汁、汗水生产的东西,说到底还是唯利是图、不把法律当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