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商网科技讯: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对在华合资企业的影响因素分析,可知跨国公司实际是借合资之名执行技术许可之事,在税前获取大量技术许可费之外,同时成功监督合资企业的真实产量。
另一方面,从跨国公司的投资方式选择,可以进一步研究其“市场进入模式的选择”问题。为了保护专有资产不被潜在的机会主义所困扰,公司往往会选择控制度高的独资方式,具有高资产专有度的投资,倾向独资模式。低的资产专有度的投资,倾向合资模式。当公司需要控制与维护海外子公司的特定资产时,往往选择高控制度的独资形式;当公司需要海外互补性资产时候,会选择相对低控制度的合资形式,同时考虑商标商誉侵犯、商业秘密泄露的风险。
国际化经营又称跨国经营,跨国经营战略可分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指商品输出,即输出货物、服务、技术、管理等商品和生产要素,以及劳务承包等;第二个层次是资本输出,即指对外直接投资,主要是指到海外投资。若某企业的“走出去”战略发展到了第二层次,尤其海外投资达到了一定的规模(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拥有企业)之后,那么这家企业也随即变成了跨国公司。海外投资主要有独资和合资两种方式。
跨国公司到另一个国家或地区投资,首先要确定股权战略,是选择独资还是合资。对行业独资还是合资,合资的股权比例大小规定也是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政府管制外商直接投资所有权的重要内容。跨国企业在东道国到底选择合资还是独资,受到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对专利技术等扩散程度大小的控制,对知识智力产品在东道国市场竞争优势程度评判,对研发程度的深入多少以及人力资本的投入及激励程度都改变所在行业的竞争行为和态势,影响企业的经济效应,进而调整企业进入模式和规避经营风险。
企业跨国经营的动因组合以及模式选择
一般来说,企业跨国经营的微观原因有几个因素:追求高额垄断利润,获取企业效益最大化,追求利润最大化是跨国经营的根本原因;寻求自然资源和人力资源,稳定的资源供应和廉价资源的充分利用是企业跨国经营的目的之一,与东道国市场影响关系不大;寻求扩大市场份额获取当地优势,这是国际上众多跨国企业的竞争理念;学习东道国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这种动机的跨国经营主要集中在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
在企业跨国经营的过程中,受到某些约束性条件的影响,会发生经营动因的组合及差异。企业进入国际市场的一般模式有出口、对外直接投资、非股权安排和证券投资等。其中对外直接投资模式有包括建立国际合资企业和国际独资企业。国际独资企业形式有:国外子公司、分公司等;国际合资企业的形式有:股权合资、非股权合营等。根据企业的发展目标、资源条件和对国际市场的了解程度,可以选择不同层次和介入水平的国际市场进入战略。有专家认为,企业进入国际市场的方式有以下五种:出口、特许经营、战略联盟、收购和独资。
在这5种国际市场进入战略中,出口、特许经营和战略联盟是企业早期进入国际市场的选择;如果企业想强有力地占领国际市场,可以采用收购和独资的方式。通常来说,企业会按照先易后难的步骤对国际市场实现进入和渗透,从而会按照出口、特许经营、战略联盟、收购和独资的顺序进行。
据传统的跨国公司理论,跨国公司对中国投资的动机可以概括为:一是为实现自身拥有的知识资产和规模经济等垄断优势;二是据产品生命周期对外投资,以减少生产经营成本;三是突破外部市场不完全的缺陷,实现内部化优势;四是绕过非关税壁垒和高关税壁垒;五是分享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机遇和利益。在华合资企业受知识产权保护行为影响,与以下因素及相关理论紧密相连。
在华合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因素分析
吸引外资,兴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已经是我国利用外资的主要方式之一。在中外合资经营的过程中,跨国公司在生产活动期间的作用深刻体现了生产经营交易活动的内部化、跨国化、全球经济的一体化。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外双方投资者共同出资、经营,共同承担风险,共负盈亏,以出资数额和比例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一般来说,外方合资者的出资比例必须高于25%,否则无权享受中国政府的优惠政策待遇;中外合资企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董事会。
通常中外合资企业的中方会将合资企业先进的经营管理经验运用在内资企业,进而提升内资企业生产效率。所以在经验效仿上,合资比独资更容易出现示范效应;合资企业的中方拥有人事任免的话语权,会倾向在重要的技术和管理岗位安排中方人员,而且对于员工跳槽不设限制,由此相比独资企业更容易出现人员的流动效应。这种在示范效应和人员流动效应方面,合资相较独资更具有的优势,产生技术和人员的集聚性溢出。
独资企业与合资企业相比存有技术上的差异。现实的情况是,合资企业的技术水准往往低于独资企业的技术水准,外方投资者倾向提供更多的技术资源给独资企业并实现最快速的技术转移,导致独资企业相较合资企业掌控更多先进的核心技术。这种现象的出现一方面缘于减少合作方和当地内资企业的市场竞争,另一方面出于技术转移所花费的成本同作为投资的技术输出方在当地的经营模式中所占股份比例之间存在相关关系的原因。
中国的法律对于中外合资企业的出资双方股份比例、治理结构、人事安排、一般意义上的技术水平都做出了相应规定,界定和限制了外资在中外合资企业中的产权。但即便如此,仍有大量的外资参与同中国企业的合资经营,其原因大致有几点:中国的巨大市场,是若干跨国公司谋求未来高速发展的重要战略基地;中国复杂的经营环境,需要跨国公司与本地企业合作经营逐步熟悉来减小经营风险,同时利用本地企业的关系及网络,共同享有政府优惠政策;不少外资具体参与合作的技术和设备可能原本是企业的“残值”或已经无法交易的价值“剩余”,技术也大多是些常规技术。以往研究表明,1997年以前,海外跨国公司通过与中方合资向中国转移的自身最先进产品和技术的比重仅仅为14%,采纳一般技术和较先进技术的比重却高达将近78%。这是因为当时中国的总体技术水平大大低于外资,中国市场所需的技术标准也相对较低,这些技术、设备对于当时的中外合资企业来说仍是一笔重要的有形和无形资产。
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华的跨国公司合资行为受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中外合资双方可以采取特许经营、技术许可、合约制造、管理合约、服务合约、互购贸易等合约方式合资经营。以中国的汽车产业为例,政府的法制政策中为了保护本土产业的知识产权,在对待外商独资、股比限制政策时,合资股权比在50%以下,但外商企业通过技术许可、进出口贸易等补偿性合约获取应有的市场效益,即使存在政策管制,外资企业仍然可以获得利益最大化。
(作者单位:湖南工程学院)相关链接:
补偿性合约的概念最早由Cheung(1969)定义为对合约的一种修订。补偿性合约其实是在交易费用不为零时,所选择的一种补充定价的合约。如减少政府管制所产生的补偿性合约,当政府限制股权比例时,补偿性合约可以起到纠正政府“扭曲价格”的作用,恢复市场在不受管制时候的平衡状态。
所以尽管中国政府一直限制中外合资企业的外方股权比例,但跨国公司依然与中国企业展开合资合作。因为补偿性合约使他们获得不受管制时候的价格均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