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8日本报A8版广东新闻做过《职业打假人,我是不是该安静地走开》专题报道,关于职业打假人的话题近期在社会上引起很多的关注,支持和反对的两种对立观点针锋相对,莫衷一是。上周六晚,一场以“职业打假人该不该受到消法保护”为主题的辩论会,在深圳市图书馆举行。
这次“民断是非”普法辩论会,由深圳市法学会、深圳图书馆、深圳市民商事调解中心主办,8名优秀辩手组成正反双方进行辩论,15名来自各行各业的市民组成大众评审团进行投票。现场观众座无虚席,不少现场评审和观众也积极参与互动,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分享自己对“职业打假人”的观点与看法。
正方
观点:职业打假人应该受到消法保护
职业打假人属于消费者的一种,消法保护消费者,职业打假人也需要消法这一部门法的保护。职业打假人实际上是对市场健康的一种辅助。
正方认为,职业打假人是适应时代需求的产物,随着消费市场逐渐完善、法制观念逐渐健全而诞生的。在目前没有其他专门法律可以保护他们的时候,以消法先行一步进行保护,对打击假冒伪劣、震慑不法经营者,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反方
观点:职业打假人不应该受到消法保护
职业打假人与消费者有着本质的区别,职业打假人本质上是有投机、投资行为,与消法所保护的对象不同。从法律精神来看,职业打假人是与法律精神背道而驰的。虽然职业打假人客观上产生了一些好效应,我们也不应该鼓励支持这种行为,保护市场经济不应该靠这种恶意的手段,而应该靠法律、靠制度。
正方精辟言论
“职业就等于不需要被保护吗?我因为做这件事情取得了盈利,就代表我不应该被保护吗?如果我是一个消费的行为,不能被保护的话,司法这样的现状,这个消法立出来,它到底在保护谁呢?”
“职业打假人提高了商家制假、售假的成本,这难道不是一件好事吗,不应该保护吗?”
“职业打假人之所以职业,就是因为他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研究如何维权,条例是如何规定的,这是他跟普通消费者的区别,除此之外,他是普通的消费者,为什么不保护他呢?这是一个什么逻辑呢?就是说只要我买得多了,我投诉得多了,你就默认我不需要受到消法的保护了?”
“我想让大家扪心自问一下,如果你作为一个父亲或者一个母亲,你的孩子、你的亲人,他在外面买到了假奶粉,买到了黑心棉,导致他身体健康受到了损害,它的人身安全受到了威胁,你却求助无门,这个时候有职业打假人站出来说我帮你维权的时候,他保护了你的利益,谁来保护他的利益呢?”
反方精辟言论
职业打假人的核心目的是在于通过打假谋取经济利益,为什么有超过50%的职业打假者选择用私了的方式解决问题,因为在私了的过程中,他把事件压下去了,同时他获得了更大的经济利益。
“职业打假人收了钱,也不再揭商家的短,这时候无论从市场净化和消费者的角度都没有任何的好处,只是职业打假人因此谋到了钱而已。”
“我们讲一个实际的例子,三星NOTE7出了这么严重的问题,为什么走在前面的都是普通的消费者,而不是所谓正义侠士职业打假人呢?”
“新消法有3点重要改变跟职业打假人相关。一个是7日后悔权,我们网购过的都知道。一个是举证责任倒置,消费者举报问题商品,需要商家自证清白。第三个是精神赔偿,消费者有权利向商家索要他对我精神造成的赔偿金。这些说明我们消费者已经在跟商家的纠纷过程中处于一个相对强势的地位了,如果把如此强力的法律武器交给职业打假人,你想过这是一个多么可怕的后果吗?”
现场最终的评审投票结果是10比5,正方观点获得更多支持。而这个问题在网上投票阶段,却是支持“职业打假人不应该受到消法保护”的票数更多,占65%。这也恰好反映了这一话题引起的巨大社会争议。
【专家点评】
深圳消委会副秘书长:
职业打假人逾千不应直接封杀
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副秘书长于喜峰在辩论赛后,对职业打假人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关键是两点:第一,他是知假买假,第二是以营利为目的。职业打假人的出现一定是有他特定的历史原因,这个事情还是要一分为二来看。
“目前据统计,深圳的职业打假人有1000多人,这是记录在案的,他们反复投诉,他们投诉的问题包括,标签标注、过期食品、虚假宣传等等。以所谓的虚假宣传为例,有一些并不是商家真的要恶意虚假宣传,比如说一个衣服面料里面标注了这个面料是腈纶的,但实际上它里面可能搀了50%的棉,那你说它的质量是不是会更好?但是职业打假人就说你这个涉嫌欺诈,要他索赔,我觉得对这一类的不应该鼓励,因为他完全是为了达到他营利的目的。”
“有一种是恶意打假,比如说过期食品的问题,有相当一部分职业打假人将食品放在货架的角落的地方,不被发现,算准了日期之后去买,买了以后再索赔,甚至一些把在其他地方买的放过期的商品,放回到商家的货架,然后再把它买回去,再去索赔,这些问题都涉嫌敲诈勒索,这是要予以打击的。”
“但是,我觉得这个事情要客观地一分为二地看待,不能把职业打假人直接封杀了,同时对职业打假人的恶意打假,或者对细枝末节的纠缠,该打击的就打击,该禁止的要禁止,这既是我作为一个普通消费者,也是作为一个消费者组织代表的观点。”
新闻背景:
9月底,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一条款颇受关注:“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是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这意味着:如果《征求意见稿》最终实施,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行为将不再受消法的保护。
这对消费者合法维权影响颇大,对职业打假人这个职业更是生死攸关,于是,在各方的关注下,不同的观点使关注者形成了两个不同阵营。一部分人认为,不少职业打假人为私利损害商家利益、滥用政府行政资源,扰乱秩序,不应受消法保护。另一部分人认为,职业打假人的出现,正是因为现实生活中商家存在问题,若没有职业打假人,会降低企业的违法成本,最终对消费者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