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近日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当中第二条的内容,引起了较多关注和讨论。其中提到“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这项有关“适用对象”的界定,也被认为是所谓的“职业打假人”将不再受消法保护。(8月14日《新文化报》)
“职业打假”,褒贬不一。目前社会对“职业打假”褒的共识是,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让不合格产品曝光,让黑心商人“赔了夫人又折兵”,对假货销售商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而对“职业打假”贬的诟病,主要有二。其一,部分“职业打假人”收封口费后,与黑心商人达成妥协,有违职业道德。其二,职业打假大量挤占司法资源。比如今年3·15期间,北京二中院通报称,2015年食品安全纠纷案件中,超8成为职业打假人打假。“职业打假人”唱主角,显然有违消法的初衷。
那么,“职业打假人”背负如此多的争议,还有存在的必要么?当然有。其实,职业打假行业之所以乱象频出,恰恰就缘于“职业打假人”太少。试想,即使与造假人妥协“收钱噤声”,但下一波职业打假者接踵而至,黑心企业会硬挺着不改么?而目前的情况是,在琳琅满目的假货面前,职业打假人像大熊猫一样少,而这也给了职业打假人“选择性打假”“收钱噤声”的底气。
可见,“职业打假”要规范,但不必集体清退。可遗憾的是,“职业打假”似乎要被扫地出门了。更出乎意料的是,公众对“职业打假”的“被退场”,反应平淡。仿佛清退“职业打假”是法律的事,是相关部门的事,关乎上万职业打假人的生计,就是与普通消费者没半毛钱关系。
公众何以如此淡定?其实群众的淡定,缘于“打假获得感”的缺失。虽然关于职业打假人的新闻不绝于耳,但职业打假人关注的都是人参、电器等高端消费品。但对“五毛食品”、假饮料等现实中泛滥的假货,职业打假人却选择性忽略。这也造成职业打假人闹得轰轰烈烈,生活中假货并未减少,公众似乎没有获得一点“打假红利”的情况。既然职业打假人怎么折腾都与普通消费者“八竿子打不着”,消费者会为你的去留操心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构成欺诈的,经营者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众多职业打假人利用这一条款,知假买假获取双倍赔偿,赚的盆满钵溢。而真正的消费者,却很少知晓利用这一规则。这样的错位,既说明消法普及任重道远,同时也警示“职业打假人”,若不能与消费者同呼吸,被扫地出门是迟早的事。而消费者对“职业打假”退场的淡定,就是一记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