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所购买的冬虫夏草含片涉嫌虚假宣传,职业打假人王海将该产品生产厂家诉至法院,要求退货并索赔15万余元。12日,朝阳法院双桥法庭开庭审理此案,王海未现身法庭,由两名代理人出庭,两被告极草苑公司和青海春天公司,也均派出法务人员到庭应诉。在这场“火药味”十足的庭审中,被告厂家不认可王海方面所提出的证据,同时质疑王海“职业打假人”身份,指其购物动机不纯。(9月13日《新京报》)
其实,职业打假人王海早在接受媒体记者的一次专访中,就直言不讳的表明自己就是通过职业打假索赔来获取利益,并以此成立了专门的打假公司。即便职业打假人自己不这么说,但包括司法部门在内的几乎全社会都知道,职业打假人正是通过“知假买假”,凭着对消费维权程序和法规娴熟精通,吃上职业打假这碗饭的。厂家和商家要想不让自己成为职业打假人眼中的“猎物”,只有依法规规矩矩的经营,自己不干净,就不要抱怨职业打假人的“动机不纯”。
自从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承认职业打假合法之后,尤其是2014年最高法明确支持“知假买假”司法解释的出台,不但让职业打假人身份由“灰”变白,打假维权的方式也由过去的“偷偷摸摸”转化为技术性的公开化。却也由于职业打假队伍的鱼目混珠,甚至故意对商家设套使诈,不但让很多商家感到“头疼”,职业打假行为的“合法性”,也一直饱受社会争议,而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对适用对象的界定,也被不少人解读成“职业打假人”将不再受《消法》保护。
实际上,“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人,不但只是社会俗称的一种职业,并不在国家规范的职业目录之内,职业打假人与普通消费者之间的界限也并不是十分明确。而《消法》的保护对象是所有消费者,从这个角度来理解,职业打假人在购买商品和服务时,其身份就是消费者,职业打假人的消费权益受到侵害,同样也属于《消法》的保护范围。而相对于工商总局的《条例》,《消法》则属于上位法,二者之间即便存在矛盾或理解不清的地方,也应当以上位法为准,所以,认为“职业打假人”将不再受《消法》保护,完全是一种“误读”。
就本案的庭审而言,面对原告方王海公司代理人提出的产品涉假和夸大宣传等诉讼,被告方极草苑公司和青海春天公司不是有理有据的当庭反驳,或拿出更有力的证据来证明自己产品不存在原告诉讼的问题,反而对原告职业打假人的身份进行质疑,不仅指责原告方是“动机不纯”,还多次使用“职业打假人”“勾结”“蓄意打击”等有辱性措辞,以至于连法官都当庭提醒被告“注意用词”。这种不在原告陈述内容上用证据进行反驳,却一味纠结原告身份和购买产品的动机,甚至还出言不逊,从另一方恰恰反映出被告方产品存在被原告起诉的问题事实。这种不检讨自己产品的涉假问题,却把售假归咎于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人,相信任何人都不会认同这个逻辑。
着实,在一个健康良好法治市场环境下,既没有职业打假人生存的空间,或根本也没有职业打假存在的必要,而管理市场的主体本身就是政府监管部门的职责,人们之所以对职业打假人有争议和充满矛盾心理,更在于现实市场对职业打假人既必要又有某种尴尬。市场存在的多重乱象,尤其是食品商品领域的违法违规的行为,尽管有严厉的惩罚制度,但对于大部分普通消费者而言,局限于本身的辨别能力和维权成本,往往很难通过法律诉讼让违法企业受到严厉惩处和接受教训,而职业打假人的“疑假买假”甚至“知假买假”,虽然“动机不纯”,却能借助法律的支持,让违法企业付出更多的违法成本,使其为不敢轻易违法,直接或间接促进了市场环境的改善。这恐怕也是类似被告这样的企业在法庭上对职业打假人“气急败坏”的原因所在。
而在另一方面,职业打假队伍的鱼龙混杂,确实也给正常守法的商家带来一些困扰,甚至为避免某些职业打假人的“栽赃陷害”而不得不委曲求全,这也纵容了某些以打假之名行借机敲诈之实行为的发生。总而言之,职业打假只是市场经济成长过程中的一种“烦恼”,相信随着法治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成熟,职业打假人终究会退出市场,而据相关报道显示,真正恪守职业打假“江湖规矩”的王海们,大多已经撤出实体市场转而瞄准网购,这也足以证明实体消费市场环境的改善,已经让职业打假人很难再有生存空间,而实体市场环境改善的背后,更不能否认有职业打假人的贡献。相信职业打假转战网购市场后,注定也会让网店经销商们有所顾忌,势必也会提升普通网购一族的消费体验。
平心而论,所有职业打假人的消费维权行为都注定是“动机不纯”,本身确实都是打着购物消费的幌子,通过“知假买假”后依法维权手段实现获利目的。但即使如此,他也不能成为企业推卸和逃避违法责任的理由,“假”是违法企业造出来的而不是职业打假人购买后出现,没有职业打假人的“动机不纯”,违法企业就不可能收敛自己的违法行为,法律和人们越是支持职业打假人的“动机不存”,换来的则是市场的越干净,进而越是能提高消费者的消费信心,虽然在道德上有“瑕疵”,却也是现实构建法治市场过程中的“不得已而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