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分别确立“退一赔三”和“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条款以来,包括广西在内的各相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受理相关“职业打假”的诉讼、投诉、举报数量呈井喷之势。一直以来,对“职业打假”的评价,存在泾渭分明的观点:一种认为对保护消费者弱势群体、推动市场秩序规范化具有积极意义;另一种认为只为“私利”而恶意敲诈、勒索商家的打假,扰乱了经营秩序。近日,工商总局发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完全排除“职业打假人”适用惩罚性赔偿,引发社会广泛热议、褒贬不一。
无疑,排除“职业打假人”适用惩罚性赔偿,有利于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推动私人监管规范化、净化消费环境、节约行政司法资源等。然而,此番之所以引发广泛争议,一方面是因为“职业打假”本身是把“双刃剑”,另一方面还因为条文本身存在问题。由于缺乏可操作性,对于知假买假的消费者而言,都可客观通过获取惩罚性赔偿金而受益,很难证明其非营利性。另外,由于条文过于绝对,既遏制了唯利是图的“职业打假人”,也打击了严格依法办事、守规矩的“职业打假人”积极性。最关键的是,《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食品药品领域的“知假买假”可以获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未明确排除“职业打假”不可获赔。因此,作为下位法的实施条例的做法,与上位法有冲突。因此,相关部门在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工作时,应全面考虑“职业打假人”的社会影响,在法律框架内有效监管“职业打假”行为,最大限度发挥其社会共治积极作用。
一、构建“职业打假人”行为准则。合法、有序、理性的“职业打假”,无疑是大家的共同期待。然而,我国并没有任何限制和规范“职业打假人”的行为准则。“职业打假”本身并不违法,与社会监督、举报机制也不冲突。法律应该鼓励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出发,通过法律、行政诉讼、协商等方式与经营者积极沟通,致力于营造更健康、干净的消费环境。而对于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掉包、敲诈、勒索等过于商业化的“专业碰瓷”,应依法予严惩。在法律框架内对“职业打假人”进行有效引导、规范制约,从而带动一大批消费者依法行使私人监管职能。在主张个人权利时,不至于过分冲击市场秩序和社会风尚,有效地实现社会共治。
二、在“职业打假”行业不定期开展打假行为。一味追求利益,罔顾道德、责任、底线的“职业碰瓷”行为,无疑会干扰企业正常经营和市场健康发展,更挤占国家宝贵的行政执法资源和司法资源。对此,有必要惩戒扰乱行业秩序的“职业碰瓷”行为,让真正能够净化市场环境的“职业打假”为企业和消费者“保驾护航。”
三、加强对“职业打假人”专业培训。“职业打假人”具备一定的专业眼光和维权手段,作为监管执法力量的补充,可对制假、售假行为构成有效遏制。行政机关应加大对“职业打假人”培训力度,强化和提升相关法律素养,支持或组织其参与市场调查,以及时发现和有效行使监管职责。
四、建立合理的打假奖励机制。打击制假售假不法经营者,既对消费者和守法经营者有利,也有助于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对提供打假线索、举报制假窝点等私人监管行为,监管部门要设置合理的鼓励私人打假奖励措施,以鼓励公益打假人和消费者积极参与市场共治。
五、加强社会的征信体系建设。通过对参与“职业打假”的自然人、法人和企业经营者的历史信用,以及构成其资质、品质的综合信息进行管理。“职业打假人”一旦被举报有违规打假行为、企业经营者经查实有制假售假行为,要如实计入诚信档案。失信程度轻重,对“职业打假人”进行培训或整改、下架相关企业产品或吊销营业执照。如此,方可达到规范市场、保护消费者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