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2016年全国林木种苗质量抽查情况的通报
林场发〔2016〕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长白山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有关司局、各有关直属单位:
2016年,我局委托国家林业局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对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广西、海南、重庆、贵州、西藏、青海等16个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的林木种苗质量进行重点抽查,同时部署其他省、森工(林业)集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进行自查。现将抽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检测项目、判定依据
(一)抽查内容。
1.林木种子、苗木质量情况。
2.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制度执行情况。
3.林木种苗标签制度执行情况。
4.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情况。
5.林木种苗质量自检情况。
6.林木种子来源情况。
7.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确定采种林和在林木种子采收季节向社会公告采种期情况。
8.造林地种苗档案情况。
9.造林作业设计中是否对使用林木良种和种苗质量提出要求情况。
10.按照造林作业设计使用林木良种以及种苗质量落实情况。
(二)抽查方式。
抽查采取现场抽查与内业检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种子抽查由抽查人员现场随机抽取种子样品封存后,带回检验室检测质量指标;苗木抽查由抽查人员现场检测苗木质量指标。
抽查人员现场检查被检单位许可、标签、档案、自检、种子采收等制度落实情况及造林作业设计中良种使用、种苗质量要求情况,并提出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
检测结果出来后,承检单位向被检单位反馈抽查结果、抽查结论及建议。
(三)检测项目。
1.林木种子:净度、发芽率(或生活力,或优良度)、含水量。
2.苗木:综合控制条件、地径、苗高、根系。
(四)判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
2.质量标准。《林木种子检验规程》(GB2772-1999)、《林木种子质量分级》(GB7908-1999)、《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GB6000-1999)、《油茶苗木质量分级》(GB/T26907—2011)、《育苗技术规程》(GB/T6001-1985)、《容器育苗技术规程》(LY/T1000-2013)、《油茶栽培技术规程》(LY/T1328—2015)等正式颁布施行的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没有标准的,以合同约定为准。
二、抽查结果
(一)国家抽查情况。2016年,共抽查林木种子样品57个、苗木苗批732个,涉及134个县、370个单位(含个人,下同)。抽查种子的单位32个,其中全部合格的单位25个(详见附件1),不合格的单位7个(详见附件2)。抽查苗木生产单位194个,造林地144个,其中全部合格的单位分别是122个、100个(详见附件3),不合格的单位分别是72个、44个(详见附件4)。
1.定量指标。
林木种子样品合格率为86%,不合格指标主要是含水量和发芽率。苗圃地苗木苗批合格率为91.2%,造林地苗木苗批合格率为84%,主要不合格指标是胸径、地径、苗高和根系。
2.定性指标。
(1)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制度落实情况。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的222个单位中,全部办理了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中许可证办理规范的有142个,占64%。
(2)标签制度落实情况。应当使用标签的189个单位中,使用标签的有158个,占83.6%,其中有96个单位标签使用规范,占60.8%。没有使用标签的31个单位中,其中海南有17个,西藏10个,贵州2个,河南、重庆各1个。
(3)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和使用者档案建立情况。抽查的370个单位中,建立档案的有355个,建档率95.9%。建档单位中档案内容齐全的有281个,占79.2%。没有建立档案的15个单位中,海南11个,西藏3个,贵州1个。档案不齐全的74个单位中,其中西藏25个,海南20个,北京12个,重庆、河南各5个,河北、贵州各3个,江西1个。
(4)林木种苗质量自检情况。应当进行种苗质量自检的221个单位中,开展质量自检的有190个,占86%,自检工作规范的有90个,占47.4%。没有开展自检工作的31个单位中,海南16个,西藏7个,北京6个,贵州2个。
(5)林木种子来源情况。抽查的57个种子样品中,来源于种子园的有25个,占43.9%;来源于母树林的有10个,占17.5%;来源于一般采种林的有22个,占38.6%。
抽查的732个苗批中,育苗种子来源于种子园的有105个,占14.3%;来源于母树林的有14个,占1.9%;来源于采穗圃的有250个,占34.2%;来源于采种基地的有22个,占3.0%;来源于一般采种林的有332个,占45.4%;来源不详的有9个,占1.2%,其中西藏3个,北京、海南、贵州各2个。
(6)确定采种林和公布采种期情况。按照规定应当确定采种林以及公布采种期的县25个,全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确定了采种林,并在采种季节向社会公布采种期。
(二)自查情况。除国家抽查外,2016年我局还部署天津、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湖南、广东、四川、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等15个省以及内蒙古森工集团、龙江森工集团、大兴安岭林业集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进行自查,各地均按照要求开展了自查工作,并向我局报送了自查报告。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林木种苗质量的认识仍然有待提高。部分地区林业主管部门对林木种苗质量重要性的认识不到位,说得多,做得少,文件多,措施少,个别地方应付了事,没有真抓实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其配套规定、标准落实不到位,学习、宣传和培训不够,一方面部分林木种苗质量管理人员对种苗法律、法规、标准缺乏了解,不能有效地起到指导和监督的作用。另一方面对种苗生产经营者宣传培训不够,从业人员对法律、法规和标准知之甚少,操作起来无所适从,凭经验生产经营。
(二)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的各项制度落实不到位。一是生产经营单位不按规定建立、保存生产经营档案,仍有部分单位没有建立档案;一些单位即使建立了档案,但档案齐全率低,内容不规范、不完整,没有专人负责,也没有专门存放档案的地方,档案零乱,缺乏整理。二是部分地县林业主管部门越级发放、超范围发放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许可证注明事项随意涂改,有效期、生产地点不按规定填写。三是部分单位未按规定使用标签,标签制作、填写不规范,存在填写错误、缺项漏项、涂改的现象,普通种和良种标签颜色混用,一些标签内容与销售种子情况不符。四是生产经营者对自检工作不重视,部分单位没有开展自检工作,苗木分级完全靠经验;部分单位自检操作不规范,抽样强度不够,自检记录填写不规范,有的甚至没有自检原始记录。五是部分单位育苗种子来源不清。
(三)造林环节对苗木质量要求不严。一是造林作业设计工作有待加强。部分造林地没有造林设计,海南省所抽查的造林地均没有造林作业设计;部分造林单位作业设计中没有对林木良种使用、苗木质量等提出要求,如西藏、河南等省所抽的造林作业设计中均未对使用良种提出要求。二是造林监理工作不到位,部分造林地使用的苗木与作业设计要求不一致,要求使用良种但未使用,有的苗木规格达不到要求,如重庆市大足区登云果苗站。三是造林苗木档案建立有待加强,部分造林者没有建立苗木档案或档案不全,没有向供苗者索要或保存标签、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也没有签订购苗合同,不利于苗木质量的可追溯性管理。
(四)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管理水平有待提高。部分林木良种基地树木老化,有的采种林分密度过大,抚育管理不足,种子产量降低或不产种子,如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乌兰坝林场国家落叶松良种基地、辽宁省清原县大孤家林场国家落叶松良种基地;种子采收、加工设备落后;苗圃选址不当,土层瘠薄;苗圃管理粗放,杂草较多,有的育苗密度过大,间苗不及时,苗木分化严重;容器苗有的控根不当,存在穿袋现象,有的上袋方法不当,造成苗木严重偏根,有的未及时间苗,部分容器中保留多株苗木;个别苗圃起苗技术不规范,对苗木根系保护不当;油茶未除萌苗比例高的现象仍然存在。
(五)对于种苗标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部分单位种苗技术标准收集不全,生产经营的苗木缺乏相关技术标准,不按标准仅凭经验育苗的现象依然存在。地方标准制修订滞后,对本地区适宜种植的造林树种种苗标准制定缺乏足够的研究,很多地方缺少标准,特别是随着林业的发展,造林树种和苗木规格的变化较大,致使一些地区出现“有标准没种苗、有种苗没标准”的现象,难以满足苗木生产和质量管理的需要。
四、几点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种苗质量管理。林木种苗是生态建设和林业发展的重要基础,种苗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林业生产。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林木种苗质量在造林绿化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要始终坚持把良种壮苗生产作为最根本、最关键、最基础的工作来抓。要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管理的意见》(林场发〔2014〕81号)的要求,进一步落实林木种苗质量管理制度,强化林木种苗质量管理能力建设,加强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和使用全过程的质量监管。要进一步提高对种苗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认识,严肃认真地对待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加大对造林苗木的监督抽查力度,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对整改不力的单位要严肃处理,逐步建立林木种苗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制和问责制。
(二)加紧制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配套法规以及标准。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我局已修订并印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和《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各地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抓紧制修订林木种子许可、档案、标签、质量管理等方面的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下一步林木种苗质量管理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要充分发挥地方科研究院所的技术优势,在充分调研掌握第一手数据的基础上,逐步制定和完善种苗生产、质量管理、质量评价等林木种苗技术标准,尤其要加强地方特有树种和各类规格苗木的标准制定工作。
(三)做好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各项新旧制度过渡工作,进一步落实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的各项制度。2016年是各项新旧制度过渡的第一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对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标签、档案、质检等各项制度作了新的规定,各地要抓住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有利时机,指导、监督生产经营者进一步落实各项制度。要严格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程序,做好新旧许可证的衔接工作,对本辖区内的种苗生产经营者进行摸底调查,依法取缔无证生产经营。要严格执行标签制度,各地要统一印制或者指导种苗生产经营者印制标签,正确填写和使用标签。要督促和指导种苗生产经营者建立生产经营档案,配备必要设备,专人管理。要提高生产经营者对自检制度和种苗购销合同的认识,推动生产经营者对种苗质量进行规范自检,自觉签定购销合同。
(四)要进一步强化林木种苗使用环节管理。造林规划、作业设计要明确树种(品种)、质量要求,要使用有生产经营许可证、标签、质量检验证书、植物检疫证书的林木种苗。造林过程中,要严把苗木质量关,加强造林监理,严禁无证、无签和质量不过关的苗木上山造林。造林验收要将林木种苗质量和林木良种使用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使用质量不合格种苗、与造林作业设计要求不符或未按要求使用林木良种的,不予验收。要指导和督促造林单位或个人建立造林使用林木种苗档案,强化购苗合同意识,要购买和使用具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标签、检疫证明的苗木,实行林木种苗质量可追溯管理制度。
(五)加强林木种苗从业人员宣传培训和指导服务工作。要加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及我局新印发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和《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等配套法规、标准的学习宣传培训工作。林木种苗质量管理人员要充分了解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的各项制度要求,进一步增强业务水平,保证种苗质量管理的科学、正确、有效。要加大对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的宣传培训和指导服务力度,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开展广泛宣传和培训,深入基层指导服务,促其依法依规生产经营。
各省要针对此次抽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各有关单位及时进行整改,对整改不到位单位所在县,省级主管部门要对其进行项目投资调控,对问题突出的要依法查处,并将整改和查处情况于2016年11月底前报送我局。
特此通报。
国家林业局
201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