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法院最近认定欧盟2010/13号《视听媒体服务指令》第19条第(1)款电视广告应与编辑内容区别开的规定并不妨碍国内立法对此进行微调,只要区别的方法足以让消费者将两者区分开来。
欧盟法院还明确了限制内容中间广告时间的第23条。法院认为时间的计算包括“黑色屏幕时间”(广告之间或广告与节目之间的黑色屏幕秒数)以及被赞助的节目本身之外的标明节目赞助商的标志,因为该条的目的是为消费者保护编辑内容的数量。
Sanoma是视听媒体服务的供应商。监管部门基于以下理由认定Sanoma违反了《芬兰电视广告法》:
Sanoma使用分离屏幕技术(节目结束致谢开始后屏幕被分为两个部分,屏幕另外一部分列出即将播出的节目)并未充分将节目与广告时间分离。
Sanoma每小时播放12分钟7秒的广告,违反了芬兰每小时最多12分钟的广告时间规定,其中广告时间的定义为:
在被赞助的节目本身之外指出节目赞助商的标志的出现;
广告时间中以及节目和广告时间之间的黑色屏幕时间。
芬兰最高行政法院请求欧盟法院对以下问题作出初步裁决:
关于广告和编辑内容分离的第19条第(1)款是否禁止国内立法规制分离屏幕的使用;
被赞助节目之外的节目中的赞助关系标志是否计入第23条第(1)款规定的每小时最长广告时间之内;
广告时间中以及分离广告时间和节目的“黑色屏幕时间”是否应计入每小时最长广告时间之内。
欧盟法院认为:
只要国内立法规定的最小分离方法符合第19条第(1)款规定的要求,也就是确保电视广告和电视购物能够被容易认出且与编辑内容能够区分开来,此等国内立法就不被禁止,分离屏幕也可以使用;
在被赞助节目框架内作出的赞助关系声明(在节目之前、之中或之后)不计算在第23条第(1)款中的每小时最长广告时间之内。被赞助的节目之外的任何东西都要包含在每小时广告时间的计算之内;
如果一个欧盟成员国未作出比第23条第(1)款更严格的规定,则“黑色屏幕时间”应当包含在最长广告时间的计算之内。
欧盟法院的该判决对于解释现行的《视听媒体服务指令》第19条第(1)款和第23条第(1)款提供了很好的指南。《视听媒体服务指令》修订提案准备修改目前的每小时最长广告时间限制,改为每天上午7点至下午11点之间最长2%的广告时间。
至于黑色屏幕时间,英国法律中的相关问题可能无法类比解决。尽管芬兰实施了第23条第(1)款每小时最长20%的广告时间规定,英国则实施了更严格的规定,每小时最长7分钟。欧盟法院的裁定并未明确此等国内立法更严格的规定是否可以包括“黑色屏幕时间”还是这仅适用于第23条第(1)款规定的20%上限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