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已经施行,对于促进专利等创新成果转化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每年产生大量的创新成果,创造良好的政策法治环境,有利于实现创新成果的有效转化。
以专利为代表的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是当今世界普遍关注的问题,国外很少直接使用“科技成果转化”这个概念,与之意义最为接近的是“技术转移”和“技术创新”。有西方学者认为,技术创新是一个从新产品或新工艺设想的产生,经过研究、开发、工程化、商业化生产,到市场应用的完整过程的一系列活动的总和。笔者认为,技术创新包括专利的获权和实现转化两个过程。
专利等创新成果转化可以分为创新成果形成(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创新成果商品化(成果转让、许可、出资、融资等)、创新成果产业化(研究开发、中试、试销、投产等)三个阶段。创新成果转化的各阶段和环节表现出以商业价值为目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研究和发展为依托的科研、生产、销售一体化的连续转化过程。
专利等创新成果的转化过程中涉及多个主体,包括成果的开发者或拥有者、成果接收方、产业化实施企业、中介服务机构、政府管理部门、金融机构等。在成果形成阶段,需要形成清晰的产权和合理的收益分配机制;在成果商业化阶段,成果的出资、融资及技术评估具有重要作用;而在成果产业化阶段,政府的税收政策、财政政策、金融政策、转化激励政策等因素都将产生重要影响。
1980年美国通过了拜杜法案,短期内创新成果转化率提高了10倍。此次我国修改后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施行,也被业内寄予了提升我国创新成果转化水平的新期望。我国科技创新能力之所以与发达国家差距较大,其主要原因在于以往缺乏成果转化的规范。要想打破这一瓶颈,还需要发挥专利制度的作用,“给天才之火添加利益之油”,这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相辅相成。
新修改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主要围绕推动科技成果处置、收益权改革,完善职务创新成果转化的奖励、报酬制度等方面进行改革,不仅清除了创新成果转化的制度障碍,简化了程序,而且保障了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的合理收益,有利于调动基层单位和发明人促进成果转化的积极性。
一是成果转化将作为科技项目立项、验收的重要依据。依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强化了企业在创新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把握好技术创新的市场规律,让市场成为优化配置创新资源的主要手段,让企业成为创新和知识产权创造的主体。
二是权利下放、可自主转让。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促进了科研与市场的结合,进一步发挥了企业在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提升了对经济发展的贡献度,可以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制度环境。
三是考核、科研资金、职称、收入等都与成果转化挂钩。依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符合创新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职称评定、岗位管理和考核评价制度,完善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四是成果转化收入归本单位。依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在对完成、转化职务创新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这确保了其真正拥有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
五是奖励大幅提高,不低于50%归重要贡献者。依据相关规定,提取收益不低于50%,规定了即使单位与科研人员约定也不得低于这个比例,简而言之,在任何情况下,50%都是科研人员能够得到收益的下限。
通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范,不仅可以体现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价值观念,也有助于吸引更多优秀人才投身创新和知识产权事业,这必将为增强我国知识产权实力、科技实力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促进经济更好地发展。(作者:边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