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海口中院)7日下午公开对王某松、王某安等35人销售伪劣产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一审宣判。据悉,此案系海口中院全面开展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审判“三合一”试点工作以来,适用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机制审理的涉及人数最多的一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7月份开始,被告人王某松、王某安在海口市从事销售假冒伪劣卷烟活动,二人租赁海口市琼山区尾丹村一层房间作为储藏假冒伪劣卷烟仓库,由王某松联系广东、浙江等地生产假冒伪劣卷烟厂家,以极低价购进各类品牌假冒伪劣卷烟,通过物流寄递方式运输至海口后,王某松、王某安联系海口市内浙江籍同乡经营的烟草零售点,由二人用电动车运输的方式直接将假冒伪劣卷烟送至烟草零售点,从中赚取差价。王某安、王某松向被告人胡某华等数十家烟草零售点大量销售假冒伪劣卷烟,已形成长期、稳定的销售模式,销售金额特别巨大。
2014年5月2日至11月4日期间,王某安、王某松累计购进用于销售的假冒伪劣卷烟共计53021条,进货总价为2363565元。二人低价销售至海南省各下级烟草零售点的假冒伪劣卷烟累计40387条,销售数额为2645734元,其余假冒伪劣卷烟参照市场价值为3440440元,其中被公安机关扣押假冒伪劣卷烟2917.7条,参照市场价值为1107600元。
被告人胡某华为谋取非法利润,多次向王西安低价购买假冒伪劣卷烟,并冒充真品卷烟在自身经营的便利店对外销售。自2014年5月份以来,胡某华从王某安处累计购进假冒伪劣卷烟4608条,市场价值1114340元。
被告人王某标等33人为谋取非法利润,多次向被告人王某安低价购买假冒伪劣卷烟,并将该假冒伪劣卷烟冒充真品卷烟在自身经营的烟酒行对外销售。自2014年5月份以来,王某标从王某安处累计购进假冒伪劣卷烟1568条,价值370470元。
海口中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松、王某安、胡某华等5人大量销售假冒伪劣卷烟,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王某标等30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假冒伪劣卷烟,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王某松、王某安、胡某华等35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法院予以支持。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松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被告人王某安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其余33名被告人犯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缓刑至七年九个月有期徒刑不等。
宣判后,部分被告人表示要上诉。(敖日丹 胡坤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