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官网公布《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5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在经历两年等待之后,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将有具备可操作性的司法指南。而这部为消费民事公益诉讼量身打造的司法解释,还通过制度设计,让消费者能搭上便车,提起私益诉讼。
对于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早有规定: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
最高法民一庭相关负责人表示,《解释》遵循立法宗旨,保持原告主体资格的适度开放性,比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检察机关可就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国务院《关于积极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加快培养形成新供给新动力的指导意见》规定,“健全公益诉讼制度,适当扩大公益诉讼主体范围”。就此,《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对原告主体资格作出适度开放式规定,即除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外,法律规定或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的机关和社会组织也具有起诉主体资格。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吴景明表示,作为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可以授权其他机关和组织拥有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资格,《解释》只是沿用了这一授权。未来,全国人大可能进一步扩大具有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机构,这也符合公益诉讼发展趋势的需求。
遭受实际损失的消费者,是否无法通过公益诉讼要求赔偿呢?情况并非如此,实际上,《解释》对此也有规定,那就是搭便车。
吴景明告诉笔者,这实际上是允许消费者搭公益诉讼的便车提起私益诉讼,而在消费者个人提起的私益诉讼中,可以要求赔偿。前提是消费者提起的私益诉讼,必须和公益诉讼起诉的是同一侵权行为。比如消协起诉某品牌手机预装软件无法卸载,则只有使用该品牌手机,且同样有预装软件无法卸载问题的消费者,才有权搭便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