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最近认定专利代理人拥有独立的特权(2016年3月7日,关于皇后大学一案的意见),因为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出专利申请属于法律执业行为,与非律师的专利代理人之间的交流也受到特权保护。
皇后大学(Queen’sUniversityatKingston)是加拿大的一个研究型大学,享有第7762665号、第8096660号以及第8322856号美国专利权,这些专利都直接涉及智能手机的用户界面。皇后大学起诉三星电子公司专利侵权。在证据发现程序中,皇后大学拒绝出示特定文件,称其与非律师专利代理人之间存在特权,而后者起草了上述文件。三星成功获得德克萨斯州东区联邦地区法院对申请强制出示文件的准许,地区法院认为专利代理人不具有特权。皇后大学随后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申请发出强制令。
由于专利代理人特权属于专利实体法律事项,联邦巡回上诉法院适用了自己应遵循的判例。它参考了美国最高法院对Sperry诉佛罗里达州一案作出的判决,其中认定专利代理人的活动属于法律执业行为,佛罗里达州不得对这些活动进行规制。也即是说,专利代理人“不仅仅是从事法律类的活动,而是从事法律执业行为”。因此,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多数判决认为,“缺乏专利代理人特权不利于专利代理人与其客户之间的交流,也不符合国会关于当事人应该有权选择雇佣专利律师或者非律师专利代理人的理念”。国会给予当事人两种申请权利的渠道,专利代理人也就具有了“专业地位”,这就是专利代理人特权的法律基础。
不过瑞娜(Reyna)法官对此持反对意见,称法院不应创造专利代理人特权。“对信任和信心的需求并不能作为创造一种新的特权的充分理由”,“代理人-客户特权的需要也并不急切”。而且,瑞娜法官还指出了本案与Sperry一案的不同,“最高法院并未说专利代理人从事的是法律执业行为”,而是说,根据佛罗里达州法律,专利申请属于法律执业行为,佛罗里达州不得禁止专利代理人未经律协授权在美国专利商标局进行这一执业行为。(编译自lexology.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