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琳
针对恶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深圳在构建惩罚性赔偿机制方面作出突破性尝试。近日公开征求意见的《深圳经济特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若干规定》明确,对恶意侵犯知识产权的,法院可根据多种因素将赔偿数额提高至权利人实际所应得赔偿数额的二至三倍。
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施以惩罚性赔偿,这一呼声至少20多年前就已出现。但始终“雷声大、雨点小”。一种意见认为,惩罚性赔偿是对知识产权的强保护,通常为发达国家所采用。而这些国家在发展期,也都曾经历过对知识产权的弱保护时代。中国尚处于重要的经济发展期,产业转型升级还未完成,过早引入惩罚性赔偿会妨碍科技创新的普及,不利于社会进步。
若以狭窄的国家利益视角来观察,在知识产权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的确会让一些国外知识产权人受益。但如果我们坚持用保护非法的方式来期待产业转型升级,可能永远也等不到实现的那一天。因为侵权不仅可以获利,还能受到保护,谁还愿意在研发上加大投入?
事实上,知识产权领域侵权行为频发,与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结构性缺陷紧密相关。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我们在反侵权上,取证、鉴定、诉讼等维权成本很高,而侵权赔偿法定标准又极低。一直以来,我们在侵权损害赔偿(不仅仅是侵犯知识产权赔偿)上,固守的是填平式的补偿性赔偿。这种“损害多少,赔多少”的赔偿原则,貌似客观,实则起到了鼓励侵权的负面效应。尤其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类纠纷,侵权者往往四处撒网,这使得侵权行为很难被及时发现,被发现的部分也很难被取证,取到证的部分也很难被认定。最后往往只有极少数的侵权行为进入司法领域,并被追究赔偿责任。而这种赔偿又大都是无关痛痒的填平式赔偿,当然很难对侵权人产生警示和惩戒效果。“赢了官司输了钱”的司法尴尬,也大大挫伤了权利人的维权动力。
引入惩罚性赔偿,就是要提高知识产权领域的侵权法律风险,从而对侵权人或潜在的侵权人产生威慑。另一方面,惩罚性赔偿也能激励权利人积极维权,并让权利人在司法救济中获得额外利益。这也是对知识产权成果的司法认同。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各界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知也在不断发生变化。2013年修订的商标法,终于首度在知识产权领域引入了惩罚性赔偿,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1到3倍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有理由相信,惩罚性赔偿写入专利法、著作权法等也只是时间问题。
深圳处于产业转型升级的最前沿,若能利用特区立法权强化对侵权行为的惩罚性赔偿,不光可以为深圳营造出更好的创新创业司法环境,激发社会和市场的创新活力,同时也可为相关国家立法积累实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