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晚报讯(记者袁文波)《消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3月31日,记者从甘肃省消协获悉,中消协发布消费提示,在“3·15晚会”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一批不合格产品名单,对应《消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于同批次的产品,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
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一、消费者可对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不合格产品的批次主张权利。二、消费者提供发票等购买凭证向经营者要求退货。三、对不合格产品的退货,经营者不能设置收取折旧费等限制条件。四、对于有欺诈行为的符合《消法》第五十五条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消费者还可以要求加倍赔偿。
中国消费者协会建议消费者,关注、查询有关行政部门发布的关于不合格产品的信息。中消协将依法支持消费者行使退货权,对于不履行退货义务的经营者,将采取披露、支持消费者提起诉讼等措施。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有侵权行为,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