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热潮下,如何破解科技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不力、不顺、不畅的难题,打通科技成果转化“最后一公里”,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近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五项政策措施,促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其中明确提出,鼓励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通过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并享受多项政策,以调动创新主体积极性。
“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做出的决定是综合近年来关于技术转移的法律、政策作出的具有针对性的重磅措施。可以预期,这些措施将有效发挥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作用,解决我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老大难’问题。”在中国科学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研究员刘海波看来,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的部署从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政策方面发力,以明晰的收入分配归属来调整各方利益关系,将进一步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科研机构领导的担当性、专业服务机构的创造性和技术接受方的主动性。
近年来,我国加快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法律、政策,唤醒沉睡的科技宝藏。2015年3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提出了完善成果转化激励政策等措施;2015年10月1日,修改后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施行,将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作为立项和验收的重要内容和依据。“我国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仍存在短板,核心问题之一即是收益分配机制有待完善,科研人员的主体利益得不到尊重。”刘海波指出,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做出的部署使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法律法规进一步细化,各单位应根据实际制定详细的知识产权管理措施,合理规划成果转化方式。
“知识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前提和基础。”刘海波说,完善的制度是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保障,也为知识产权在成果转化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创造了条件、开拓了空间。无论转移形式的选择、交易价格的确定、奖励资金的计算、兼职转化或离岗创业行为的规范,能否创造知识产权、如何运用知识产权都是不可或缺的内容。他建议,应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促进国立科研机构、大学的成果转移转化。同时,我国应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按照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引的方向,创新性地开展工作,促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孙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