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14日,三星电子要求美国最高法院推翻此前作出该公司因为外观设计专利侵权须向苹果支付3.99亿美元赔偿金的裁定。美国联邦上诉法院此前裁定,三星电子因为侵犯苹果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必须在智能手机业务的总利润中向苹果支付相关补偿。
三星电子在这份请愿书中表示,“即使被判侵权的部分仅占三星电子手机价值的1%,苹果却得到了三星电子100%的利润。”为此,三星电子要求美国最高法院考虑专利设计的范围,以及遇到这种情况下应当如何计算赔偿金。三星电子的请愿书,向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的裁定结果发起了挑战。如果美国最高法院决定受理此案,这也将是自19世纪70年代该法院受理“勺子专利设计诉讼案”以及19世纪90年代受理“地毯诉讼案”之后,又一次对美国的设计专利法进行考虑。
笔者查阅相关资料后发现,美国联邦上诉法院作出这一判决是有法律依据的。早在1887年之前,美国的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必须证明侵权方盈利部分的多少是因为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而产生的。而1887年的立法(TheActof1887)对这一条做了修改,美国国会当时明确指出,如果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话,侵权方需赔偿盈利的100%,而不是做百分比的分配,后来这个法条保留在现在的美国法典第35卷第289条中。根据美国三权分立原则,所以在128年之后,美国联邦上诉法庭在本案中依然按照美国国会的立法,只能拒绝三星电子的请求,判三星电子按照盈利的100%进行赔偿。
尽管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的判决本身符合美国法律规定,但在笔者看来,这个来自1887的法律已经不符合现代社会的发展。因为一个电子产品往往涉及数万件乃至数十万件专利,其中也包括众多外观设计专利。如果按照这一法律规定,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按照100%的盈利进行赔偿,一旦还有其他专利的侵权赔偿,侵权方所需承担的总赔偿额可能远远超过其所获得的利润,这显然不合理。
笔者认为,这一法律对众多手机厂商,包括苹果公司在内都非常不利。因此建议,手机厂商可以联合其他行业集体游说美国国会,要求修改这条法律,取消外观设计专利独特的侵权赔偿标准,而采用和其他专利一致的侵权赔偿标准;其次,按照目前的美国法律,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赔偿金额一般会远远高于发明专利的赔偿,所以手机生产厂商可以考虑加大在美国提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特别是中国的手机厂商,由于在发明专利的数量或质量上可能要逊色于国外公司,因此要加大在美国提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力度,一旦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后对竞争对手有较大的威慑力。
此外,除了当事人三星电子对这一判决表示不满,谷歌、Facebook、HTC和eBay等公司也非常关注这一案件的最终判决。上述公司均表示,这样的判决结果,可能会让专利持有人向企业发起更大规模的侵权诉讼。为此,不少科技企业担心,一旦此案成为法律上的判例,它或将抑制创新、遏制竞争、为“专利流氓”发起诉讼铺平道路、并对经济和消费者产生负面影响。但笔者认为,此次判决不会对创新产生负面影响,反而会激发更多的科技企业加强对外观设计方面的创新。如上所说,因为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赔偿金额非常高,所以今后产品设计上可能会出现更多不同的设计,而这些多元化的设计也会给消费者带来更多选择。(梅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