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困扰我国创新型企业的专利维权难问题有望得到根本改善。国务院法制办今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草案针对专利权人普遍反映的专利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效果差等问题,提出相应措施,建立健全打击专利侵权长效机制。
对重复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草案规定,专利行政部门可以处以罚款,非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非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专利侵权现象较为普遍
知识产权保护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日益得到重视。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完善激励创新的产权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
但实践中,专利侵权问题依然突出。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介绍,在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过程中,发现专利侵权现象较为普遍,特别是群体侵权、重复侵权较为严重,加之专利权无形性和侵权行为隐蔽性的特点,导致专利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效果差,使我国一些处境艰难。
“这些企业既难以从创新中获利,也难以在竞争中获得优势地位。专利保护不力严重挫伤了我国企业的创新积极性,甚至导致部分企业丧失了对专利保护的信心。”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草案说明中说。
明确行政调解协议效力
显然,专利法修改中最需要解决的就是维权难问题。
草案涉及实质性修改的条文共33条,新增“专利的实施和运用”一章,其中对现有条文修改18条,新增14条,删除1条。另有适应性文字修改或调整的条文4条。而其中,专门针对维权问题的就涉及多条,如草案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至第六十八条、第七十四条等。
在这些规定中,明确了“加大专利保护力度,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核心思想。进一步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专利保护制度,实行严格的专利保护制度,围绕加强专利保护、加大执法力度,针对专利权人普遍反映的问题,提出相应措施,促进专利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有效衔接,提高执法效率,降低专利维权成本,营造公正公平、规范透明的法治和市场环境。
这些内容包括:为解决“举证难”问题,完善相关证据规则。为解决“赔偿低”问题,增设对故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对假冒专利的处罚力度,完善行政执法手段。
例如,为解决“成本高、效果差”问题,增加对群体侵权、重复侵权等故意侵权行为的查处。草案规定,对群体侵权、重复侵权等扰乱市场秩序的故意侵犯专利权行为,草案规定,专利行政部门可以依法查处,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可以没收侵权产品、专门用于制造侵权产品或者使用侵权方法的零部件、工具、模具、设备等。
为解决“周期长”问题,明确行政调解协议的效力。草案新增规定,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调解协议达成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并强制执行。
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
草案明确间接侵权责任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也值得关注。
草案新增规定,明知有关产品系专门用于实施专利的原材料、中间物、零部件、设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将该产品提供给他人实施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的,应当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明知有关产品、方法属于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诱导他人实施了侵犯该专利权的行为的,应当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提供的网络服务侵犯专利权或者假冒专利,未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侵权产品链接等必要措施予以制止的,应当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犯其专利权或者假冒专利的,可以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前款所述必要措施予以制止。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合格有效的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专利行政部门认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犯专利权或者假冒专利的,应当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解决专利技术转化率低
草案对于专利价值的实现予以关注,在促进专利的实施和运用上作了一系列规定。
我国专利的成果转化率不高,是亟待解决的一个现实问题。为了解决专利创造、管理和运用中的突出问题,健全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专利技术转化机制,更好地激励创新并推动专利的实施和运用,草案作了诸多方面努力。
例如,为充分调动发明人、设计人的积极性,促进技术创新,草案明确职务发明创造的范围,规定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权属适用约定优先原则。
为解决国家设立的研究机构、高等院校专利技术转化率低的问题,草案允许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根据与单位的协议实施专利技术,并获得相应收益。
为解决专利许可供需信息不对称问题,草案借鉴国外经验,引入当然许可制度,降低专利许可成本。
为处理好标准与专利的关系,草案规定标准必要专利默示许可制度;增加防止专利权滥用的原则性规定。
此外,草案根据实践发展需求,进一步完善专利代理法律制度,规定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的执业基本准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制止“黑代理”行为,对专利代理行业组织作出明确规定,营造有利于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序竞争的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