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呦呦获2015年诺贝尔生理学或医学奖引发了热议。国人在兴奋之余,又将目光放在了“三无教授(无博士学位、无留洋背景、无院士头衔)获诺奖”这个事实上。对此,有人认为国内科学教育还是成功的,因为即使没有留学,土生土长的屠呦呦也可以获得诺奖这一科学界最高奖项,这就证明了我国的科学教育并没有这些年被批评的那么差。很多人将矛头对准了现行的院士制度。屠呦呦在自己研究的领域做出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但多次参评院士都落选。并且,屠呦呦多次参选而落选院士并不是个例,有突出贡献的杂交水稻之父袁隆平、美国国家科学院外籍院士李爱珍等人,经历都和屠呦呦相似。笔者认为,两种说法都忽略了一个根本问题,那就是创新制度的本意。创新制度的出发点和归宿都是激励更好地创新。换句话说,创新制度是为了将来的创新。保护创新成果,同样是为了保证科学家将来的创新无后顾之忧,而不是单纯的奖励。
先说第一种说法。屠呦呦和她的小组是在“文革”期间发现青蒿素的,她所受的教育更是早于文革,所谓科学教育的时态必须是当下才有研究意义,所以“屠呦呦获奖证明当下科学教育是成功的”明显说不通。
再说第二种。于情于理,很多科学家确实应该成为院士,官员、高管入选院士的合理性确实值得商榷。可问题是,这样的逻辑的出发点显然是“因为有贡献所以该入选”或是相反,这和创新制度的出发点并不一致。院士这样的头衔是对创新者的激励,而这种激励的目的应该是让院士能更多更好地创新,不仅是给予荣誉和物质,更应该让受激励的个人和他人都有再次创新的动力。这样的激励才是成功的激励。相反,如果院士制度只是为科学家创造了非创新的资本--无论是商业或是仕途资本,只要不是创新本身---那都是失败的制度。现行院士制度下,有不少官员和企业高管占着院士的位置。我们不怀疑他们的入选资格,问题是在从政或是从商后,戴着院士光环的他们又有多少时间和精力从事研究。如果没有,那现行院士制度至少对这一部分人就没有达成“激励他们更好的创新”的目的。如果本应激励创新的院士制度,反而成为了部分创新者的终点站,那么它确实该改革了。所以,院士制度的改革,不应该仅仅以“有资格能就入选”为目标。如何回到制度的本意,才是院士制度改革该有的考量。
其实,不仅仅是科学教育制度和院士制度,所有和创新相关的制度都应该回到激励创新的出发点。创新是民族进步的不竭动力,尤其是在信息科技时代,创新的重要性被拔到多高都不过分。所以,围绕创新的各种制度都因回归“更好地激励创新”这个出发点和归宿,以此作为标杆进行改革。(高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