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
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队伍建设,有效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文化部现开展第五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熟练掌握其传承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从事该项遗产25年以上),在该领域或区域内被公认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
(二)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具有核心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三)已入选该项目的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
(四)遵纪守法,爱国敬业,德艺双馨。
二、申报范围
(一)新入选第四批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
(二)前三批中无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项目;
(三)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已去世或丧失传承能力的项目。
本次申报工作重点关注以上三个方面的项目。此外,部分前三批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虽然已经有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如确因传承工作的需要,可适当增补,但要从严掌握。
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代表性传承人和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不直接从事传承工作的人员暂不申报。
三、申报名额
各省(区、市)在以上三个重点关注范围内,每一项目申报数量不超过1人;其他需要增补的项目,每省(区、市)申报数量不超过5人。
四、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或中央直属单位向文化部推荐本省(区、市)或本单位申报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正式报告,附推荐清单(格式见附件1)。
(二)申报表:包括申报人的基本情况,个人简历,传承谱系及授徒传艺情况,申请及授权书,当地文化行政部门意见,省级专家评审委员会意见及专家名单等(见附件2)。
(三)申报片(具体要求见附件3)。
(四)已正式公布的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文件(含名单)。
申报材料应突出申报者的精湛技艺。各项内容应如实填写,文化部公示时,将公示推荐入选者的基本信息、个人简历和专家组评审意见。如发现隐瞒事实、伪造材料等情况,则取消入选资格。
五、申报程序
(一)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组织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提出通过审核名单和推荐意见。推荐意见应从技艺特点和水平、代表性和影响力、师承和授徒情况三方面对申报人进行针对性评价。推荐意见不合格的不进入评审程序。
中央各部门直属单位的代表性传承人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将申报材料通过网上系统直接报送文化部。
(二)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或中央直属单位,自2015年11月1日起可登录申报系统(申报系统入口另行通知),按要求上传相关材料,并于12月15日前将系统生成的代表性传承人申报表、申报片等申报材料电子版(统一拷贝至U盘或移动硬盘)以及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报告(含推荐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已正式公布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文件(含名单)纸件邮寄至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评审结束后,将另行通知寄送入选者申报材料,用于存档和宣传。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依靠传承人得以世代相传,加强传承人保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关键。因此,各级文化行政部门一定要充分发挥有关部门、申报人所在单位、项目保护单位、专家学者以及各行业协会的作用,广泛听取意见,认真组织申报、审核、评选,可视情况增加面试等环节,确保申报人的代表性。
(二)做好信息公开,履行告知义务。在申报工作中,对于代表性传承人所享有的权利、承担的责任应详细告知申请人。同时,对上报的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基本信息在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官方网站或主要纸质媒体进行公示。
(三)严格审核,保证材料质量。各省(区、市)文化厅(局)要认真审核申报材料,确保真实、准确。此次评审,取消以往材料审核后返回修改的环节。凡不符合申报条件、材料不符合要求、推荐意见未针对技艺水平进行分析评价的,一律不进入评审程序。
(四)各地申报材料电子版请于2015年12月15日24:00前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报送我部,网上申报系统将准时关闭,凡超过申报时限的,不予受理。统一拷贝的电子版及纸件也同时寄出,以当地邮戳为准。
联系单位: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管理处
联系电话:010-59881281,59881282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
邮编:100020
特此通知。
附件:1.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第五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清单
2.第五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报表
3.第五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报片制作要求
文化部办公厅
2015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