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业再起版权波澜,火爆3D手游《武侠Q传》的开发商、运营商被诉版权侵权,遭索赔1亿元。此案也是国产游戏涉嫌侵犯金庸武侠作品著作权的又一起大案,因索赔额巨大、涉及游戏改编权侵权认定等问题而受到广泛关注。
10月14日,香港明河出版社有限公司(下称明河社)、完美世界(北京)软件有限公司(下称完美公司),诉北京火谷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火谷公司)、北京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昆仑万维公司)等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武侠Q传》引发版权纷争
据介绍,《武侠Q传》为一款3D手机游戏,由火谷公司开发,多家网站对该款游戏的介绍为:“《武侠Q传》是一款拥有超精美3D画面的武侠RPG兼策略类游戏。游戏中你将……带领金庸、古龙、梁羽生经典武侠小说中众多耳熟能详的英雄豪杰一同闯荡江湖……”该款游戏于2013年8月在昆仑游戏iOS平台上线,在武侠类游戏中下载排行前列,广受玩家好评。
早在2002年1月,明河社与金庸先生签订了《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根据该合同,明河社依法获得了金庸12部武侠小说在中国境内除以图书形式出版发行简体字中文版本以外的其他专有使用权以及诉讼维权等权利。2013年4月,明河社将其所拥有的金庸的12部武侠小说的著作权回授金庸。与此同时,金庸将《射雕英雄传》《倚天屠龙记》《神雕侠侣》《笑傲江湖》4部小说移动终端游戏软件改编权及改编后游戏软件的商业开发权独家授权给完美公司。
明河社、完美公司发现,《武侠Q传》游戏中人物、场景、情节等许多地方与金庸的《射雕英雄传》《倚天屠龙记》《神雕侠侣》《笑傲江湖》等多部武侠小说十分近似,是根据包含这4部涉案作品在内的金庸武侠小说改编而成,大量使用了涉案作品的故事情节、特定人物、场景设置、武功阵法等独创性表达,并以特定人物、故事情节等为线索,进行游戏路径、玩法、关卡等的相关设置。
明河社、完美公司认为,三被告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将涉案4部作品擅自改编为游戏并发行,侵犯了原告的改编权;同时,作为与原告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不正当利用涉案作品的知名度,攀附金庸的声誉,使社会公众误认侵权游戏与涉案作品或金庸有关,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2014年4月,明河社、完美公司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赔偿原告损失1亿元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
双方激辩游戏是否侵权
在此次庭审中,双方就明河社是否是本案适格原告、涉案游戏是否侵犯金庸4部小说改编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等焦点问题进行了激烈辩论。
昆仑万维公司等答辩称,明河社不具有单独起诉的权利基础,认为明河社在2013年4月30日将其所拥有的金庸享有著作权的12部武侠小说的著作权回授金庸,并由金庸再次授权给完美公司,明河社已不享有涉案作品的实体权利,不是本案适格原告。明河社则认为公司虽然回授改编权,当涉案作品受到侵权时,依然有维权之权利。
火谷网、昆仑万维公司等公司提出,《武侠Q传》作为游戏是无故事无情节的,只有场景,而这些场景也是武侠剧中常用的。游戏中的人物之间没有固定关系,玩家可根据喜好自由组合。虽然与金庸小说中字词有重叠的部分,但多来自公有领域,而名词的组合无法构成作品。游戏开始的时候会有人物间的简短对话,但这些对话加起来也不过几百字,而金庸作品动辄百万字。另外,游戏中虽然也有“丘处机”“张三丰”等这些金庸武侠中的人物,但这些是历史上真实存在的人物,不该为金庸武侠小说独占;金庸先生是武侠小说的集大成者,但游戏中的许多武功招式、桥段等在早期武侠小说中都已出现过,并不具有独创性。另外,完美公司的主要经营领域是网页游戏,原被告间并没有直接的市场竞争关系,未给原告带来实际经济损失,不构成改编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
明河社、完美公司则持有截然相反的观点,认为金庸武侠作品重新塑造了一系列历史人物,赋予了这些人物新的个性特点,本身就是对历史的一种演绎,判定是否侵权不能以历史上有过这样的人物、改编作品字数占原作比例大小的方法,而应进行整体比较。完美公司花费800万元购入4部金庸作品的游戏改编权,并已开发一款《神雕侠侣》手游,同类武侠手机游戏《武侠Q传》大量使用金庸作品中的元素,使用户误认为其已经获得授权,给公司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
游戏改编侵权认定是难点
近年来,国内游戏公司频发版权战。目前武侠题材的游戏中,借鉴金庸作品的比例很高。据了解,除完美公司于2013年独家获得金庸4部小说的游戏改编权、北京畅游时代数码技术有限公司获得金庸11部小说的手机游戏改编权外,其他使用金庸作品的游戏多数没有获得金庸先生的授权。
被告委托代理人、上海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傅钢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演绎作品的特点就在于其包含演绎者的独创性劳动成果,又保留了原作品的基本表达,本案中涉案游戏《武侠Q传》具有高度的独创性,且没有情节和具体描写,与原告作品不仅没有一处对细节进行描写的具体文字表达存在实质性相似,也没有在故事情节、事件发展顺序、人物关系设置等方面构成实质性相似,所以没有侵犯金庸作品的著作权。
完美公司委托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乔芳表示暂不方便透露本案的其他情况。
“人物设置及人物关系是情节的组成部分,无法被简单地归入思想或表达。如果被控侵权作品只使用了原告作品中部分人物姓名及人物关系,而没有使用任何构成情节的其他要素,则很难构成表达上的实质性相似。”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王迁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包含人物设置及人物关系的整体情节完全可能构成受保护的表达。在庄羽诉郭敬明案中,法院指出单纯的人物特征或者单纯的人物关系,并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但当相应的故事情节及语句赋予了这些人物以独特的内涵,则这些人物与故事情节和语句一起成为了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人物特征、人物关系,以及与之相应的故事情节都不能简单割裂开来,人物和叙事应为有机融合的整体,在判断侵权时亦应综合进行考虑。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专家表示,《武侠Q传》中有近200个游戏角色,这些游戏角色有一部分近似金庸、古龙、梁羽生等人多部武侠作品中的人物,该案的判决对类似纠纷的解决将有很大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