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洲地区知识产权组织(ARIPO)的成员国已通过一份保护植物新品种的协定。该协定旨在使非洲农业实践与时俱进,但是有人认为该协定是以由来已久的传统农业实践如保存和重新利用种子为代价的。
该协定的名称为《阿鲁沙保护植物新品种协定》,是在7月6日在坦桑尼亚的阿鲁沙召开的一次外交会议上被通过的。
据ARIPO的网站消息称:“该协定试图为各成员国提供一个区域植物品种保护体制。该保护体制应认识到为种植者和农民提供改良的植物品种的必要性以确保可持续的农业生产。”
该协定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1991法案为原型。UPOV1991法案提供了植物品种保护最强的国际标准。
该协定的支持者称对育种者权利的强有力的保护将激励植物育种者为农民推出新的植物品种,而反对者称拟议保护框架并不适合非洲各国,因为它将影响农民保存、交换和出售农场留存的种子的传统权利。
《粮食与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ITPGRFA)第9条认识到了“保存、使用、交换和出售农场留存的种子和其他繁育材料”的这种权利是“实现农民权利以及在国家和国际层面促进农民权利的基础。”ITPGRFA是联合国粮食和农业组织通过的条约。
ITPGRFA要求其缔约方采取措施保护和促进农民权利。14个ARIPO的成员国是ITPGRFA的缔约方。
对传统非洲农民的强烈担忧
ARIPO签署该协定后,非洲食品权联盟(AFSA)发布的一份新闻稿称:“关键是,ARIPO的协定为育种者提供了极强的知识产权保护而同时限制了由来已久的非洲农民自由留存、使用、分享和出售种子和/或繁育材料的实践。而这种实践做法是撒哈拉以南非洲农业系统的基础,确保了由农民自身进行的生产和维护遗传资源多样化并且还保障了ARIPO地区数亿非洲人的食品和营养。”
AFSA是一个由网络和非洲一些农民组织组成的泛非洲平台。据AFSA称,UPOV1991法案是一个限制性的不灵活的国际法律规范,完全不适合非洲。
AFSA补充说:“跨国种业公司企图主张种子为他们的私人财产,并阻止他人未经支付费用使用这些种子。”
AFSA还说当地的民间社会团体还被有意地排除在了协定的谈判之外,而商业种子行业以及外国团体,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欧洲以及美国政府却被允许参加谈判。
4个ARIPO成员国在该协定获得通过后便签署了该协议,他们分别是冈比亚、加纳、莫桑比克、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多布拉。这4个国家连同ARIPO19个成员国中的10个都被视为是最不发达国家(LDC)。
AFSA的新闻稿称:“最不发达国家直到2021年都不需要履行任何植物品种保护的国际义务,更不用说是基于UPOV1991法案的此类义务。”
但是ARIPO网站的报告称:“外交会议呼吁各成员国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确保快速批准和加入该协定,ARIPO的行政委员会要制定必要实施条例以确保快速有效地实施该协定。”
据AFSA称:“所有国家都可制定适合本国国情的自己的植物品种保护体系。接受《阿鲁沙植物新品种保护协定》将剥夺他们的上述选择。较小的国家被迫屈从于受更强大的国家及跨国企业利益支配的地区机构。”
促进创新和植物品种?
位于坎帕拉的乌干达马凯蕾蕾大学的讲师TukamuhabwaPhinehas教授是一位在农业植物科学方面经验丰富的植物育种者。他说:“农民当然具有权利,但是这种权利不应侵害育种者的权利。创新者,包括植物育种者在内应得到回报。”
他补充说:“如果市场上有更多的植物品种,那么农民对于种植什么品种就拥有更多的选择。从长远上看,这将促进农业发展,并且由于我们的大多数人口都依赖于农业,那么农业的发展将渗透进其他社会部门。”
据Phinehas称,各机构为之斗争的农民权利一直都是受到关注的。各国政府的确有派遣人员开发和繁殖新的改良的种子,属于政府的这些植物新品种都是免费向公众提供的。而种子企业也开发他们自己的植物品种,之后卖给农民。而在有些时候,政府可能会资助种子公司改良现有的植物品种。有了上述这些方案,农民对于在他们的农场种植哪种植物品种总是有选择的。
Phinehas补充说:“有时,我们不知道以什么植物品种开始。例如,像卷心菜等大部分蔬菜植物品种都是从外面引进该地区的。如果我们能制定一项回报育种者的条例框架,那么我们应鼓励更多的企业将他们的植物品种引进该地区。一旦我们获取了这些新品种,那么就有使用它们并且开发出更好品种的可能性。”
Phinehas说他坚信对于植物新品种的需求将越来越大,因为农民,甚至是小农户都希望取得增加产量、抗病虫害的种子以及抗病品种。
坦桑尼亚副总统MohamedGharibBilal致会议开幕词说:“每年对改良种子的有效需求的目标大概是6万公吨。然而,坦桑尼亚正规的种子部门仅能生产上述需求的25%的种子。”
他说:“坦桑尼亚认为拟议的ARIPO协定将提供适当的激励去鼓励植物育种者出于为ARIPO各国以及整个人类社会的利益考虑而努力开发新品种。”
《阿鲁沙保护植物新品种协定》仍有待ARIPO各成员国、其他国家以及非洲联盟的成员国在2015年12月31日之前进行签署。 (编译自ip-watch.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