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竞争行为内含了模仿和创新两个冲突的要素,竞争法规与知识产权法规均具有界定模仿边界、保护创新成果的作用,因而都是调整竞争行为的法律规范。知识产权法规通过对创新成果赋权来保护创新行为,进而保护正当的竞争行为;竞争法规通过保护正当竞争和鼓励自由竞争以促进和保护创新。知识产权法规和竞争法规虽然属于不同类型、不同性质的法律,但有着共同的目标———保护创新、促进竞争。因此,知识产权法规应纳入竞争法规体系中加以理解和应用。我国在重视知识产权制度应用的同时,还应当重视竞争对创新的作用,形成统一的竞争政策,以统领和协调知识产权法规与竞争法规协同激励和保护创新的功能,同时更好地平衡创新与模仿、竞争与垄断、私人权益与社会公益的关系,形成我国促进和规范创新的制度和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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