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专利制度自1985年施行以来,为促进我国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其中,作为中国专利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之一,专利费用的相关法规和减缓政策对科技创新起到了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同时折射出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
专利费用和减缓的规定
我国现行的专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第七十五条规定: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费用。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时,应当缴纳下列费用:(一)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优先权要求费;(二)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复审费;(三)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年费;(四)恢复权利请求费、延长期限请求费;(五)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
前款所列各种费用的缴纳标准,由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条规定: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缴纳本细则规定的各种费用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减缴或者缓缴的请求。减缴或者缓缴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
本文中所称的专利费用,主要是指上面所列出的各项费用,俗称“官费”,不包含PCT申请费用、专利使用费或专利许可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代理费等等。
专利费用的变化分析
笔者以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费和实质审查费(下称为实审费,早期也称为发明审查费)为例,对历年费用进行梳理。
1.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四号)《专利收费标准》(发布日期:1985年1月19日)中规定:发明专利申请费:150元,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400元。
2.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92]价费字313号“关于发布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自1992年10月1日起执行)中规定:发明申请费300元,发明实审费800元。
3.原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4]971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专利收费标准的通知”(自1994年8月1日起执行)中规定:发明申请费450元,发明审查费1200元。
4.原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0]2441号(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调整专利收费标准的通知”中规定:发明专利申请费900元,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2500元。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75号)《调整后的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规定“自2001年3月1日起执行”。
对以上数据以及对应年代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进行汇总,如下表所示。
数据表明,即便是按照未减缓情况下的足额缴纳,发明专利申请费和实审费占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重整体上呈逐年下降趋势,从最初占一半多降至14%。而且考虑到目前的人均可支配收入较2012年有了较大增长,该比重应该明显小于14%。
以上数据说明,目前的专利费用处在比较低的水平上,有利于鼓励发明创造。
另外,专利法实施细则取消了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进一步减轻了申请人的负担。
目前,我国的专利费用减缓政策日趋成熟,可操作性不断增强。例如,早期的费用减缓政策按照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进行分类(更早期甚至不分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现在按照个人申请和单位申请分类(当然还有个人和单位共同申请的情况)更为科学。考虑到常见的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的纠纷,按照个人申请和单位申请分类的可操作性更强。而且费用减缓的比例也不断提高:职务发明(单位申请)费用减缓的比例从50%、60%提高至70%,非职务发明(个人申请)则从50%、75%、80%提高至85%,体现了对发明创造的鼓励力度的不断提升。
对专利费用政策的建议
专利费用和减缓政策已多年未曾调整,而当今经济社会的发展可谓是日新月异,相关政策的调整也需与时俱进。例如2006年施行的《专利费用减缓办法》中规定的“专利费用减缓请求不予批准”的条件之一“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个人年收入超过2.5万人民币的”,已经与目前的人均收入脱节。
笔者认为,对现行专利费用政策进行调整可以着重考虑几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要有利于鼓励中小企业创新,其次是有利于促进申请由量向质转变,最后是去除不必要的附加费。
专利费用制度作为中国专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引导和促进我国的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贡献,我们期待这一制度也将在“万众创新、大众创业”的时代背景下再立新功。(刘海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