苦心排练的一场杂技表演刚上映没多久,就被其他杂技团学去;精心创作的歌舞剧,不久就发现有着同样风格、相似造型和曲风的另一场歌舞剧在其他院线火热上演……在演艺市场,无论是歌舞剧、杂技表演还是儿童艺术剧,抄袭模仿的情况频发。
面对这一现状,诉讼维权是较好的处理办法。但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由于演艺表演涉及的法律问题和法律关系较为复杂,业界对如何保护演艺表演,存在不同观点,演艺市场的版权保护现状不容乐观。不久前,中国人民大学创意产业技术研究院就举办了“演艺作品版权价值评估与运营管理”版权人沙龙活动,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探讨。
抄袭模仿时有发生
中国杂技团有限公司(下称中国杂技团)是国内第一个国家级杂技艺术表演团体,创作了《翔·软钢丝》《俏花旦·集体空竹》等多部经典杂技作品,国内外获得无数荣誉。然而,这些汇集了众多创作人员心血以及耗费巨资打造的作品,却屡遭被山寨和抄袭。
“更让人气愤的是,有一次我们表演《俏花旦·集体空竹》时,山寨作品竟然同我们同台演出。当我们提出抗议时,对方却振振有词,称抖空竹就该如此表演,根本不认为自己在侵权。”中国杂技团副总经理张黄男表示,而类似的的情况还不少。在他看来,原创作品的前期投入和研发成本十分大,抄袭模仿的作品质量低下,当这样的作品堂而皇之在国外出演时,伤害的不止是中国杂技团的品牌,更是中国杂技作品的形象。
类似的遭遇也发生在中国歌剧舞剧院。“我们辛苦创作的不少演出,被他人随意模仿,不少人是将演出服装、舞蹈语汇、曲调等细节进行了调整,当我们去维权的时候,对方就以演艺作品的共性元素给自己抗辩,否认自己侵权。也正是这些原因,在演艺市场中,模仿、抄袭之风不断。”中国歌剧舞剧院副院长张亚峰表示。中国歌剧舞剧院是国内最大的综合类艺术剧院,拥有乔羽、郭兰英等一大批著名艺术家,曾创作《东方红》《白毛女》等大批艺术精品。
而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除杂技、歌舞剧表演外,在演艺市场的其他领域,比如儿童剧、音乐剧等,类似的情形也在不断发生。
法律关系较为复杂
遇此情形,权利人本应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然而,真正诉诸法庭的案例并不很多,这里面有很多原因,比如版权人法律意识淡薄、相关作品法律关系复杂等等。
“一方面,维权、调查的成本很高,我们难以核实对方的实际演出数量和收入;另一方面,由于演艺市场的版权法律关系十分复杂,大多数从业者并不懂法律,不知道如何去维权。”张黄男谈到。张亚峰也表示,不少人在创作时,尤其是一些历史题材或者公有题材,或多或少地借鉴了已有作品,即便大部分具有独创性,但真正去维权时,底气还是不足;再者,由于演艺市场范围较小,业内彼此或都认识,没人愿意撕破脸皮去打官司。“与其耗时耗力打官司,还不如专心去创作。”张亚峰表示,有这样想法的人不是少数。
此外,记者在采访中也了解到,演艺市场涉及的版权法律关系较为复杂,虽然著作权法认可了杂技、歌舞剧等演艺类型为作品,可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但具体是按照剧本、音乐等具体门类分别保护,还是保护包括灯光、舞美等在内的整台表演等,业界存在较大争议。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政策法制司司长王自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演艺版权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著作权法术语,其相关问题包含的法律关系非常复杂,在演艺版权主题之下,包括了权利的主体、客体、内容、归属及权利行使和法律责任等,每项内容里又产生了许多特殊情形。“比如,演艺版权涉及了绝对权利主体--著作权人、相对权利主体--表演者和广播组织者,即作品使用人、演出组织者,这些权利主体又涉及精神权利与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表演者权等多项权利。如果不清楚这些法律关系,就会成为维权的障碍。”王自强表示。
签订合同加强保护
对于自己的作品如何避免被抄袭和模仿,张黄男和张亚峰均表示,他们均在各自内部进行过讨论,并认为,演出单位首先要要求职工具有严谨的创作态度,所有作品必须为原创,在创作环节不能出现版权瑕疵;其次,除创作外,还要提高职工的版权意识和法律知识,当发现作品被他人抄袭或模仿时,自己先要有所判断,然后再走法律程序。
在首都版权产业联盟秘书长韩志宇看来,要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可从内外两方面施力:对内指的是演艺单位同创作人员签订详细的合同,就演艺作品可能涉及到的每项权利进行明确规定,比如作品权利的归属、行使和利益分配等。必要时,聘请专业的律师团队对合同进行审核。再者,在演艺团队内部建立严格的作品版权管理规范制度,以及专门的法务团队等;对外指的是,要对侵权零容忍,发现抄袭模仿现象,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必要时,同外部的律师团队建立联动机制。
“当然,及时对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也能成为侵权行为发生时,权利人维权的有利因素。”韩志宇表示,如果演艺单位能做到以上几点,将有效降低侵权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