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国家林业局打击侵犯林业植物新品种权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办技字〔2015〕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决策部署,结合国家林业局2015年重点工作,经研究,我局决定于2015年4月起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8个月的打击侵犯植物新品种权专项行动。现将《2015年国家林业局打击侵犯林业植物新品种权专项行动方案》(见附件)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2015年4月9日
2015年国家林业局打击侵犯林业植物新品种权专项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决策部署,有效保护植物新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国家林业局决定于2015年4月至11月,在全国开展打击侵犯林业植物新品种权专项行动。
一、目标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在全国范围开展打击侵犯林业植物新品种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有效遏制侵权、假冒植物新品种违法行为,规范植物新品种交易市场,保护品种权人合法权益,激励创新,促进植物新品种培育,推动植物新品种保护事业健康发展。
二、打击范围
打击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林业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假冒林业授权品种的行为,以及销售林业授权品种时未使用其注册登记名称的行为。
三、行动安排
(一)动员部署(2015年4月)
国家林业局印发打击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专项行动方案,进行工作部署。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此方案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进行动员部署,开展宣传培训。
(二)征集线索(2015年4月至8月)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公布专项行动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或其他举报方式,并明确专人负责,及时收集、汇总侵权假冒行为线索。
(三)摸底与检查(2015年5月至8月)
各地要结合实际开展调查摸底,并重点检查授权品种的繁殖、生产、销售环节,包括苗圃、繁殖场、种苗(花卉)交易市场、经营门店等场所,查清侵权、假冒等违法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国家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将对重要林业植物新品种及重点品种权交易市场进行调查。
(四)查处与公开(2015年6月至10月)
根据违法线索,及时调查取证,认定违法行为,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查处。对假冒品种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并报告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
按照《国务院批转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发〔2014〕6号)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林场发〔2014〕76号)等文件要求,主动公开林业植物新品种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的名称、被处罚者姓名或名称,以及主要违法事实和处罚种类、依据、结果等,接受社会监督。
(五)工作总结(2015年11月)
各省林业主管部门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于2015年11月30日前将总结材料及《林业植物新品种侵权假冒案件统计表》(见附表)报送国家林业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开展此项行动,确保取得实效。
(二)加强督促检查指导
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检查本地区专项行动的开展。国家林业局将加强指导,不定期进行抽查,并通报专项行动开展情况。
(三)强化“两法”衔接
根据各地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及时将行政执法中查办的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防止以罚代刑。
(四)加强宣传引导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进行宣传,跟踪报道,形成打击植物新品种侵权、假冒行为的舆论氛围和高压态势,积极引导全社会尊重知识产权,合法使用植物新品种。
(五)及时报送材料
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本地区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及时报送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有关材料,并对本地区林业植物新品种侵权假冒案件做好统计分析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