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四川讯(孙占宇)本网从成都市食药监局获悉,2014年7月29日,成都市药监局接群众举报,市食品药品稽查总队执法人员对位于火车南站西路481号的成都荣辉天天渔港餐饮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大厅、走廊和库房内均存放有待销售的茅台、五粮液、国窖1573、红花郎十年、剑南春等名酒共计81瓶(其中贵州茅台酒51瓶、国窖1573酒6瓶、五粮液6瓶、红花郎十年6瓶、剑南春12瓶),上述名酒经生产商指派人员现场鉴定确认属假冒产品,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涉嫌假冒名酒予以查封扣押。2014年7月30日,市食品药品稽查总队正式立案调查。
经查实,成都荣辉天天渔港餐饮有限公司已销售和未销售的假冒名酒货值金额共计59724元,违法所得2664元。当事人销售假冒名酒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2013年7月3日,工商部门曾查获成都荣辉天天渔港餐饮有限公司销售假冒名酒,并给予了行政处罚,相关人员也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该公司再次销售假酒的行为属于累犯。10月24日经成都市食药监局案审委员会集体审议,给予该公司以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664元,没收假冒名酒81瓶,罚款179172元(按货值金额59724元计算,处以3倍的顶格处罚)。该处罚已于2014年11月25日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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