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长江乳业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发生重大失信行为。镇江市质监局已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乳制品,并进行了行政处罚。现根据国家工信部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评价机构工作规则(试行),将撤销获证食品工业企业名单,并收回诚信管理体系证书。自即日起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从2014年10月20日至2014年10月27日。如有其他意见或建议,请在公示期内向江苏省食品工业协会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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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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