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81号
当事人:四川大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集团),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贾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大地集团涉嫌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大地集团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大地集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自2009年11月3日至2013年4月16日,大地集团利用11个自然人的22个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大地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条关于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所述法人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的行为。
大地集团利用11个自然人的22个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实现盈利8,187,639.68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开户资料,相关证券交易记录,相关资金往来,大地集团的相关说明,相关人员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我会决定:责令大地集团改正,没收大地集团违法所得8,187,639.68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4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