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日无理由退货”,是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法》)针对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购物方式明确规定的消费者权利。7月10日,国家工商总局、中国消费者协会联合约谈10家电商企业,就落实这一规定提出明确要求,并督促电商企业自觉履行经营者义务,呼吁全社会共同营造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网络消费环境。
新《消法》颁布实施后,由于社会各界对该法第二十五条“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适用范围和具体执行标准存在不同理解,导致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争议不断,成为消费投诉热点。据统计,3月15日以来,电商平台较为集中的北京、上海、南京、杭州、广州五城市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共受理消费者网络购物诉求2.7万件,直接与新《消法》相关的投诉1380件,涉及“七日无理由退货”投诉741件,占与新《消法》相关投诉总量的一半以上。
约谈会上,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负责人指出了电商企业在履行新《消法》相关规定中存在的问题,并向参会企业“约法三章”:一是除法定排除情形外,对于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要说明理由,明确标注,并与消费者“一对一”确认。二是明确“商品完好”指商品本身完好,为查验商品而拆开外包装的情况不能作为拒绝退货理由。三是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要切实履行自身责任,确保“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全面落实,否则要依法承担责任。
中国消费者协会负责人表示,中消协将认真履行新《消法》赋予的公益性职责,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各级消协组织将认真受理消费者对于网络购物方面的投诉,积极调解有关纠纷,同时广泛开展社会监督,曝光违规电商企业,督促其改正。
参会的阿里巴巴、京东商城等电商企业反映了落实新《消法》相关规定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各企业负责人达成共识:将认真履行法定责任,进一步完善各项消费者权益保障制度,让新《消法》落到实处,为消费者营造公平有序的网购环境。
会上,总局和中国消费者协会要求相关电商企业在约谈会结束后30日内进行自查自纠,认真落实“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