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知识产权制度全球一体化的趋势之下,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体现出因国情而异的多样化发展趋势。我国的专利行政执法也是如此,在制度产生的土壤、立法的理念、运行的机制与发展的方向上都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专利行政执法制度植根的文化传统具有中国特色。中国有着5000年的悠久历史文化传统,老百姓对于行政机关有着天然的信赖。这一民族习惯延续至今,虽然社会公众对于司法已经能够接受和运用,但对于行政的青睐仍然保持了下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调查显示,专利权人对执法主动性等指标的满意度高于行政执法、司法保护、执法效果等方面各项指标的综合平均得分。调查结果表明:专利权人更期待通过主动、持续的行政执法来提升执法效果。对于大部分专利权人来说,选择专利行政执法的保护既是出于一种民族习惯,也是认准了这一制度符合我国文化传统,能有效运用政府行政资源来保护专利权。专利管理部门对专利纠纷进行处理和调解,执法的权威性与威慑力更加凸显。此外,专利行政执法较司法保护更加主动、灵活、直接,无论从处理的程序、时间与成本上看,均体现出高效、便民、低廉的优势。所以,专利权人更希望能由专利管理部门来处理各类专利纠纷。
专利行政执法制度设计的立法理念具有中国特色。基于文化传统的影响,我国在建立现代专利制度之初,就依据民法与行政法的相关规定,确立了行政执法保护和司法保护“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立法理念。
立法的“双轨制”理念认为:普通的专利权纠纷可以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解决,但当专利权遭到严重侵害危及公共利益时,专利管理部门有必要依法介入专利纠纷,以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根据这一理念设计的专利行政执法制度,与司法保护制度互为补充,相得益彰。在当今中国,专利行政执法作为一种有效的法定纠纷解决方式,切实维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而对于群体侵权、反复侵权、故意侵权等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专利行政执法能够以法律为准绳,主动、重拳出击,维护个人合法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因此,“双轨制”的立法理念,在制度设计上响应了历史传统和现实需求,体现了中国特色。
专利行政执法制度运行的执法机制具有中国特色。在专利行政执法制度的运行过程中,我国实行治标与治本相结合,日常打击与专项治理相结合的方针,实行跨部门、跨地区的联合执法。其中,专项整治行动作为解决集中问题、消除突出矛盾的重要手段,一直是我国专利行政执法的重要工作模式之一。自2003年全国统一部署保护知识产权专项整治行动以来,我国知识产权系统内先后开展了多种形式的专项执法行动,不断探索建立专利执法保护的长效机制,有效提高了专利行政执法的工作成效,有力震慑了违法分子,切实维护了权利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近年来专利行政执法跨部门与跨地区执法协作机制不断完善,建立知识产权联合执法的多种平台,成为专利行政执法机制的重要运行方式。一方面,知识产权系统与公安、工商、版权、海关等部门及司法机关建立健全了跨部门执法协作机制,积极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涉嫌刑事犯罪的假冒专利行为和涉及专利的诈骗行为,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推进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的协作配合,提高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效率。另一方面,各地专利管理部门在全国省际专利行政执法协作机制的基础上,建立跨地区执法协作机制,如长三角地区、泛珠三角区域、环渤海地区跨地区专利行政执法协作机制,加大了对侵权假冒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了执法效率,节约了执法成本。专利行政执法制度在运行中多种机制的创新与并举,具有中国特色。
专利行政执法制度发展的路径选择具有中国特色。专利行政执法制度的发展路径,主要是将外来压力逐渐转化为内在动力,由遵守国际规则的外在约束逐渐转变为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内生需求,在制度建立和健全上走出了中国特色的道路。伴随着专利法的3次修改,我国在专利行政执法上不断完善执法职能、明确执法主体、规范执法手段,顺应我国产业升级转型、社会与经济发展、创新主体和市场主体的需求,逐步完善专利行政执法制度,选择适合我国的发展路径,展示了中国特色。
总而言之,具有中国特色的专利行政执法制度已经成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阶段,专利行政执法保护的中国特色在实践中的不断发展,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市场秩序和建立诚信社会将发挥不可或缺的巨大作用。(知识产权报特约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