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日本东洋轮胎美国公司等5家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出申请,指控中国、泰国和美国共22家企业对美出口、在美进口或在美销售的小客车和货车轮胎侵犯了其8件外观设计专利。东洋轮胎请求ITC对这22家企业发起“337”调查,发布有限排除令及禁止令。这是今年美国企业在美对我国企业提起的第14起“337”调查。
“337”调查的法律依据是337条款,根据337条款,凡是进口到美国的产品,为进口到美国而销售的产品以及进口后在美国国内销售的产品,如果侵犯了美国相关产业的知识产权或进口贸易中存在其他不公平竞争行为,ITC可应请求进行调查,并在与公共健康、福利、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和对消费者的保护等国家利益平衡后采取普遍的或有限的排除令、禁止令、扣押和没收进口的侵权产品等救济措施。
337条款提供的救济措施并不包括损害赔偿。东洋轮胎发起“337”调查的目的是阻止上述企业的产品进入美国市场或者为这些企业的产品进入美国市场制造障碍。
笔者认为,对于此次“337”调查,中国轮胎企业积极应诉是必要的。通过积极应诉,了解原告主张专利侵权的依据和理由,同时可以与原告充分的接触,了解原告的真实想法和动机,争取胜诉或与原告和解。对于在中国甚至在美国拥有相关专利的被告,还可以针对原告的产品进行侵权分析,如果发现原告的某些产品可能侵犯了自己的专利,中国轮胎企业可以在中国或美国提起诉讼,以争取交叉许可。如果采取不应诉的“鸵鸟政策”,ITC就会缺席判决,这就意味着被调查的产品将长期甚至永久失去美国市场。在这起“337”调查中,至少有2家企业涉及同一件专利,最多的有13家企业涉及同一件专利,因此,被告联合起来共同应诉,“抱团取暖”以降低费用,提高效率是一种不错的选择。
美国是中国最大的贸易出口国,每年都有无数的中国企业力图打入美国市场并站稳脚跟,同时也有不少的中国企业倒在美国企业专利枪口之下。专利等知识产权是合法的垄断,对于已经进入或试图进入美国市场的中国企业来说,“337”调查具有很强的杀伤力。在苹果与三星的专利“世纪大战”中,双方都将“337”调查作为重要的竞争手段,都向双方提起了“337”调查。“337”调查在实践中绝大多数是针对知识产权侵权产品,对于专利侵权,对美出口企业可以采取一些预防性措施,避免成为“337”调查的被告。
笔者建议,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在产品生产或出口前做好专利分析工作,确定是否有可能侵犯涉及该产品的美国专利,或涉及该产品的制造方法的美国专利,必要时进行规避设计,以降低侵权的风险,对于无法规避的,应做好预案,例如寻求许可或者购买一些专利交叉许可;其次,跟踪美国同类产品的动态,关注同类企业的研发动态,关注竞争对手的专利申请和授权状况;再者,对于出口美国的委托加工合同,尽量加入知识产权免责条款。
今后的市场竞争不仅仅是劳动密集型的竞争,更多的是知识密集型的竞争。企业不仅要认识到商业风险,也要认识到法律风险。对于企业而言,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高创新能力并将其固化为专利等知识产权,是在市场竞争中取胜的一大法宝。(知识产权报 作者 孙方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