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为不同资源所有人提供了合作的社会框架。企业是知识的“大熔炉”,它将分散、零碎的知识进行汇聚和催化,是一个典型的知识产权保护系统。企业的治理本质就是知识的治理,必须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自我实施机制。
近代以降,工厂制的兴起及现代企业的迅速发展,在很大程度上要归因于企业在知识聚合、生成与累积上的功能。工厂的出现导致了以家庭为主体的消费单元与加工作坊为主体的生产单元的分离,这种分离是以来自五湖四海的不同工人“聚集”在一起为前提的。表面看来,工厂只是导致了不同的工人集中在“同一屋檐下”,更为重要的意义在于,不同的信息、技能、经验和专长得以汇聚、交集和催化。按照美国学者莫基尔的说法,组织内的合作为完整和可靠的信息传递提供了更大的“带宽”机会,工厂里的个体相互认识况且能够彼此信任,这种熟悉程度可以转化为一种知识分享的有效方式,工厂就充当了技术知识的贮藏室。智力禀赋上的差异构成了专业化优势,不同的工人固守在不同的知识分工上,企业获得了解决日益复杂的知识问题的能力。
企业的知识形态多样,有些知识能够编码和言传,属于显性知识,可以通过商标、企业名称、技术手册、管理规范、工作流程、教学资料等进行记载和传承,能克服时间与空间上的障碍发生“位移”。有些知识则是难以言述、尚未编码的隐性知识,涉及到“干中学”和“现场经验”,表现为缄默、直觉、顿悟等技能、经验和诀窍,具有很强特异性和资产专用性,往往是现场经历和直接经验的结果,必须通过内部连续的传授、交流和协调,才能有效延续和承继。与其他制度相比,具有一体化优势的企业,显然是一个更好的“缄默知识获取制度”。离开了组织,许多知识就无法延续。
知识即使能够编码和传授,也存在一个如何转移更为合理的问题。当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成本过于高昂时,企业的内部化转移就会更为可取。知识产权具有去固有的物品属性,其许可和转让等市场交易始终面临过高的交易成本,比如:知识的质量度量和核实,知识的评估和定价,识准公共物品所带来的缔约、谈判和履约成本。在这一意义上,企业是克服知识市场交易的替代机制,企业组织之所以存在,就是因为能够节约利用市场机制转移知识的成本。在跨国投资中,有学者就是从企业内部化优势去解释跨国投资的动因,认为知识要素的内部化是对外直接投资最为重要的要素。日本学者伊东光晴也认为,企业的一体化运用是保护商业秘密的最佳手段,认为跨国企业是在产业机密化倾向的背景下出现的。
企业对知识的产权保护还不仅仅是解决了空间位移,还非常重要地体现在知识累积和传承的时间位移上。任何自然人都存在生命的有限性,承载知识面临时间上的约束。企业的优势在于能将单个生命个体分散的知识累积为组织知识,存在组织的记忆中,这些知识能够被编码和抽象为一种声誉与企业文化的现象得以存续。现代企业知识的传递和累积更加求助于一种声誉(商誉,品牌)机制,这些信息深扎于企业肢体之内,超出了单个成员的资源禀赋,已提升为一种“共同知识”,体现着企业的精神,是一切实力因素的综合展观。为此,“企业”的本质就是“声誉的载体”。
知识产权制度的出现有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得益于企业组织的发展,缺乏企业组织背景的认识,知识产权制度甚至是难以理解的。以专利为例,企业内的知识分工促使人们努力探索更多“有用知识”,导致了对更为精细的技术和细节性知识的出现;一体化的管理,使企业获得了成本优势和资金优势,有利于大规模的生产活动;企业家的出现及其对市场的开拓,又对进一步的技术创新提出了新的要求。没有企业这一资源的合作框架,发明就会失去足够的资金支持和技术支持,细节性的知识创新就不可能出现;没有企业家对市场的开拓,发明也会失去持续发展的进一步动力和市场基础。商标制度同样如此,商标是一个信息的简化机制,旨在为企业的持续发展提供有序化的知识编码,本质上是保护人们在商业生活中的一种印象价值、记忆价值和好感价值,这是与企业“长久”性联系在一起的,“打一枪换一个地方”没有未来,当然也不需要商标。
知识产权的保护已经受到全社会广泛的重视,目前认识上的偏差在于,一些人过多将知识产权的保护放在立法、司法和行政手段上。知识产权保护最为基本的,也是最有力的手段是健全的竞争市场和现代企业制度,企业是一套自生自发的有关知识的产权保护机制,我们必须充分运用这一制度本身去保护知识产权。(作者系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 谢晓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