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也许有人还记得,196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肯尼思指出创新过程中面临两个基本难题:第一,创新本身是具有冒险性的活动,即失败的可能性始终存在;第二,创新的要素和结果具有经济学讲的公共物品属性,即创新者不能阻止其他人对创新成果进行剽窃。因此,对于创新风险过高和创新成果被剽窃的顾虑严重制约着创新活动开展。
不仅如此,现代经济社会成功的创新不仅需要创意,更需要高昂的产品市场推广投入。显然,单纯依赖市场机制本身难以支撑创新的可持续发展,这必然需要通过政府干预来解决创新中的市场失灵问题。实践证明,知识产权制度正是现代世界各国政府促进创新的有效干预手段,在促进创新上发挥着独特而不可或缺的作用。
知识产权制度对于创新不可或缺。首先,从本质上讲,知识产权制度旨在保障创造性活动顺利进行,提供激励机制政策。知识产权法律为个人和组织创新成果提供了充足的法律保障,知识产权保护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他竞争者无偿使用他人创新成果,从根本上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收益权。
其次,知识产权制度是政府调动市场力量并引导创新活动的巧妙手段。它成功调动分散在市场中的各方面力量协同创新,使得处在研发创新一线的个人和组织能准确地了解当前技术研发情况。从这个意义上讲,知识产权政策可以有效提高创新效率,这也是知识产权制度的经济学意义。
最后,知识产权制度在积累性创新中起到关键作用。研发往往是建立在已有技术基础上并发展新技术的积累过程。根据知识产权制度,专利申请必须公开发明创造所涉及的相关技术信息,经审批后授权。通过这一制度安排,使得知识产权制度促进了相关技术信息及时披露,并为后续研究者研究提供了便捷、准确的依据。
通过以上几个方面不难看出,知识产权制度对于促进创新,意义重大。
研究表明,各类支持创新的政策工具都具有促进基础研究和应用领域研究的效果,但主要差别在于研究经费投资方式上,这要看政策工具起“推”还是“拉”的作用。“推”的作用指创新者在开始阶段受到奖励,而“拉”的奖励体现在创新的成功回报上。知识产权的作用属于后者,为创新者提供了更好的发展前景和预期回报,从而有力地激励了创新活动开展。
通过以上对比不难发现,知识产权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鼓励与支持创新活动必不可少而且作用独特的政策干预工具。在现代社会中,通过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创新已成为各国政府不约而同的共同选择。所以,坚定不移地大力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是我国全面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必然选择。(知识产权报 作者 苏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