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十三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来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在江苏省苏州市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2年)》(即白皮书),并首次公布了今年开始评选的2012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创新性案件,与今年世界知识产权日的主题“创造力:下一代”正好契合。
为什么要在以往公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和50个典型案例的基础上专门公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创新性案件?《法制日报》记者就此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王闯。
在今天所发布的十大创新性案件中,有两个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审结的案件,其余8个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结的案件。
“十大案件的评选注重案件的社会影响力,而十大创新性案件的评选则主要是依据案件是否涉及新的法律领域或者新的法律问题,或者在法律适用上有新的思考,并且符合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政策导向。”王闯介绍说。
他告诉记者,当前知识产权审判中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疑难案件越来越多,而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却相对滞后。在法律或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如何处理这些案件,直观地反映人民法院司法保护的能力。
记者注意到,在这十个案件中,绝大多数涉及当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前沿问题。
王闯分析,如中国体育报业总社与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广东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广东豪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该案系我国法院对于体育动作是否享有著作权问题的首次认定,具有较强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对体操、瑜伽等功能性肢体动作是否应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问题提供了有益探索。
此外,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郑守仪与刘俊谦、莱州市万利达石业有限公司、烟台环境艺术管理管理办公室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是全国首例对使用生物模型作品制作城市雕塑行为作出侵权认定的案件;而衢州万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周慧民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是一起涉及网站用户注册信息数据库的商业秘密纠纷案件。该案的创新点主要在于如何认定网站用户的注册信息数据库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商业秘密;刘大华与湖南华源实业有限公司、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东风日产乘用车公司垄断纠纷上诉案则重点探讨并归纳运用了垄断案件中“相关市场”的界定方法和原则。
“还有的案件通过裁判对新出现的知识产权权利形式给予保护从而拓宽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领域。”王闯解释说,如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上海虹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我要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在法律适用上,该案未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中关于“修改权”的定义仅理解为对源程序或目标程序静态的修改,而是综合考虑了修改的具体行为、手段与修改后的技术效果、功能等因素,将该案中的行为纳入软件著作权人修改权的调整范围。
其余一些案件则主要在纠纷的最终处理方式上有所创新。
如柏万清与成都难寻物品营销服务中心、上海添香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对于权利要求的撰写存在明显瑕疵,无法准确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不应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构成侵权。
无锡市隆盛电缆材料厂、上海锡盛电缆材料有限公司与西安秦邦电信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古河电工(西安)光通信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探索和明确了对存在撰写错误的专利权的侵权诉讼的处理方法。
“这些案件的办理都与知识产权审判必须坚持的‘加强保护、分门别类、宽严适度’基本政策导向相一致,具有一定的开拓性,具有较强的指导和指引意义。”王闯这样评价。
他告诉记者,发布十大创新性案件至少有两个好处:第一,能够促进这些新类型案件或者疑难案件的裁判标准进一步统一,对全国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能够起到指导作用,从而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第二,有利于培育法官的创新精神。
“当然,这种创新一定是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基本政策的导向下进行的创新,并不是随意创新。”王闯说,法官在碰到此类案件寻求创新时必须考虑是否满足两个要求:第一,是否符合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政策目标;第二,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记者 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