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猫王”——埃尔维斯·普雷斯利在全世界具有深刻而持久的影响力,但来到他现已开放以供歌迷参观的故居雅园(Graceland)时,还是有些出乎意料。在其故居周围,到处都有“猫王”的名字和他帅气逼人的相片,礼品商店里摆满了各式各样的纪念品,多达几十种的猫王歌曲CD及演唱DVD前排着等候购买的参观者。“猫王”,这位上个世纪的美国超级偶像巨星,即使在逝世35年后依然散发着他无与伦比的个人魅力。
毋庸置疑,“猫王”是音乐史上的传奇人物。“猫王”(The Hillbilly Cat)其实是狂热的美国南方歌迷为他取的昵称,其真名叫埃尔维斯·普雷斯利(Elvis Presley)。在他短短42年的人生中,共录制了720首歌曲,开了1600多场演唱会,拍过20多部电影,三度问鼎格莱美音乐大奖。但更为重要的是“猫王”逝世后的知识产权传奇。
“猫王”已故多年但收益仍丰
“猫王”死后,其唱片销量长期以来一直居高不下。迄今为止,“猫王”的专辑在世界范围销量已超过三亿张,“猫王”是唱片业历史上销量最大的歌手;仅在美国,“猫王”就拥有RCA唱片公司和美国录音工业协会(RIAA)追颁的362张金唱片及白金唱片。这些版权产品数量的增加和长期稳定的巨量销售,给“猫王”带来了巨大的财富。即便在2011年,根据福布斯当年已故名人富豪榜的统计,除迈克尔·杰克逊之外,“猫王”仍位居已故名人富豪榜第二。
“猫王”逝世后的版权传奇虽然与其本人不可思议的影响力有关,但在其身后成立的埃尔维斯·普雷斯利公司(Elvis Presley Enterprises)对于其作品及形象不遗余力地开发与保护也起了很大的作用。该公司作为“猫王”遗产的管理机构,拥有所有与“猫王”有关的商标权利、版权权利及形象权(或称商品化权),并一直致力于整理与发行其音乐作品,在世界范围内发放版权许可,确保人们不会侵犯版权或者滥用许可。该公司现任总裁杰克·索顿(Jack Soden)宣称,“我们不会容忍任何侵犯我公司知识产权的行为。”
知识产权保护使“猫王”不死
这么多年来,埃尔维斯?普雷斯利公司在精心整理出版新的唱片的同时,至少注册了17件关于“Elvis Presley”、“Elvis”及其他相关的联邦注册商标,还积极运用诉讼手段为“猫王”的版权作品营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如该公司1981年在新泽西地区法院诉Russen 案【Estate of Presley v。 Russen, 513 F。 Supp。 1339 (D。N。J。 1981)】、1991年在田纳西州第六巡回区法院诉Elvisly Yours公司案【Elvis Presley Enterprises, Inc。 v。 Elvisly Yours, Inc。, 936 F。2d 889 (6th Cir。 Tenn。 1991)】、1998年在德克萨斯州第五巡回区法院诉Capece案【Elvis Presley Enters。 v。 Capece, 141 F。3d 188 (5th Cir。 Tex。 1998)】 、2004年在加利福尼亚州第九巡回区法院起诉Passport录像公司案【Elvis Presley Enters。 v。 Passport Video, 357 F。3d 896 (9th Cir。 Cal。 2004)】,这些案件或者是关于被告涉嫌侵犯“猫王”形象权的,或者是关于被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近的企业名称的,或者是关于戏仿可能淡化原告影响力的,或者是关于未经许可使用原告拥有版权的视频资料制作音频作品侵犯原告版权的。
经过媒体的广泛报道,这些诉讼都成为埃尔维斯·普雷斯利公司版权经营的得力助手。如1998年在德州第五巡回区法院起诉的Capece案,原告公司为了扩大经营,想以Elvis为名新设一个酒吧,但经调查,发现休斯顿有家酒吧以“The Velvet Elvis”为名,且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有“猫王”的头像及相关宣传品,于是原告起诉至法院,联邦上诉法院最终虽未支持原告的商标侵权主张,但认定被告不得以可能导致混淆的行为来进行经营,使得原告的相关酒吧业务可以顺利开展。2011年2月,该公司又相继在英国与美国分别提出两起侵权诉讼案,以至于有评论写道:谁还敢copy“猫王”?
从埃尔维斯·普雷斯利公司的上述维权行动中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到,版权作品效益的实现虽然与版权保护有关,但只有对相关知识产权进行整体保护,才能为版权权利的全面实现带来真正的保障。这不仅需要宏观经营管理意识与能力,更考验知识产权经营管理的智慧与勇气。
据说,美国著名的幽默家戴夫·巴里曾经说过,每个人终将难逃一死,但“猫王”除外。的确,从“猫王”死后35年来其唱片销量及整体人气还如此之高来看,的确让人望尘莫及。从这一点上说,“猫王”是如此生动的活着,借助于专门的经营公司及专业的经营手段,延续着他传奇的音乐人生,并成就了其身后的知识产权传奇!(作者魏玮,为访美学者、法学博士、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