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向世贸组织递交加入申请19年后,俄罗斯于今年9月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第154个成员国。尽管俄罗斯近年来一直修订本国相关法规以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并与国际接轨,但在入世前的谈判期间,俄罗斯的知识产权法律框架以及其是否符合世贸组织有关知识产权标准还是引发了成员国的担忧,委员们要求俄方对相关问题进行阐述。2011年11月17日,俄入世工作小组发表入世报告阐述了上述关注问题,并表示将恪守承诺遵守相关国际法规及世贸组织的相关要求。
俄罗斯的法律修订工作持续了近4年时间,修订涉及《民法典》所有四部分在内的近2,000处内容,被看作是1995年第一部民法颁布之后的一次重要立法案。俄司法部长亚历山大·科诺瓦洛夫透露,新法规列举了过去15年间重大的司法判例,不仅选取了政治案例且涉及民事案例,主要选自与俄贸易往来、俄罗斯与外国投资者以及俄本国居民相关的案件。
科诺瓦洛夫同时指出,修正案一方面致力于平衡刺激发展及运用新科技的关系,另一方面亦将保护权利所有者的利益。据俄国家杜马委员会制定民法、刑法及仲裁法的负责人透露,修正案致力于规范相关知识产权成果在互联网及其他信息通信网络中的使用,并对《民法典》第四部分做出了重大修订,成为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判定依据。修订主要涉及如下内容:
一、数码时代的版权保护与执行
在知识产权协议内,数码时代对版权的保护与执行,成为了入世前双边及多边谈判的重点关注问题,特别是因为俄罗斯在版权全球市场产业方面的巨大影响、互联网基础设施方面的跨国特点以及互联网信息媒介对版权信息快速和不受控制的传播。《民法典》修订内容涉及互联网管理、信息通信网络中对版权保护信息的使用以及“互联网场所”和“信息媒介”方面的法规。
修正案第1260条2款,将“互联网场所”定义为“以客观形式及体系发表在互联网中的具有独立见解的材料”。在享有独家权利保护的文学选集、百科全书及数据库之后,互联网地址也被纳入了独家权利保护的内容中。
新条款引入了“信息媒介”的概念(或互联网提供者),例如,“在互联网传播信息或提供场所的实体”。若出现不正当信息,互联网提供者应该对侵权行为负责;但在以下情形中,提供者可免责:
1. 提供者没有改变信息内容(通过技术传输手段做必要的信息修改情况除外);
2. 不知晓或无需知晓所传播内容为未经过知识产权法规保护的内容。“无需知晓”定义在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关于提供的必要信息是否侵权或此类“必要”信息的构成方面,提供了投机的空当。该法规并未规定责任界定,也无法区分信息提供者的责任或其代理人的责任。
二、免费许可
《民法典》第1280条“关于规范软件程序和数据库的免费复制”将在制定简化软件许可的规定后实施。这种许可将坚持包含收缩包或网络点选许可证类型的合同。除另有约定外,许可证在软件副本所有权期间是免版税的。
另一种类型的开放许可,将规范第1233条规定的“专用权的处置”,其将规定许可证权利人在免版税基础上的知识产权活动。这种许可证将被限制在某种明确规定范围内,如无其他规定,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的使用和有效期为5年。如果在更早前已授予一个相同权利范围的已付费许可,权利人将不会被授予该种许可。
三、技术保护措施
在入世谈判中,世贸组织成员国表示,俄罗斯有关技术保护措施的规定需要加以改进,以防止商业服务企业协助个人规避法律。讨论特别提及第1299条(2)规定的范围,该条规定会破坏技术保护措施对专有权的保护。
针对上述问题,俄罗斯联邦代表确认,自入世之日起,俄罗斯将确保“第1299条在有关技术措施方面将以合理方式解释和应用,其将直接以规避技术保护措施为标准,例如设备或服务是否以规避为目的进行推广、宣传或销售,设备或服务是否为了或使用是为了有限的商业意义,而非规避技术保护措施,标准设备或服务的主要设计、生产、调整或执行是为了允许或方便规避技术保护的目的。”
上述内容目前尚未在修订的第1299条中得以体现。其修改版本的补充规定是“当作品使用许可未经作者或其他权利持有人同意,将会因技术保护措施不可实施,愿意实施该使用的单位可以要求作者或其他权利持有人删除技术保护措施,或根据权利人的选择决定允许使用。”
四、集体管理组织
在谈判中,俄联邦负责入世工作的小组成员坚持提出有关集体管理组织监管非合同管理权力的问题。其要求取消由集体管理组织授予独家代理权许可,并通过监测和集体负责的措施,“以确保权利人获得的报酬”。
俄罗斯《民法典》第1244条规定,只有国家认可的组织才能管理广泛的非合同权力。为应对工作小组成员提出的问题,俄罗斯承担起审查其集体管理制度权利的义务,目的是在《民法典》第四部分颁布后5年内,即到2013年1月1日,取消非合同权利的管理。
五、域名和域名抢注
俄罗斯《民法典》目前对抢注没有规定,虽然在最近的抢注纠纷当中,可以看到需要规范定义域名管理员的职责和规范域名的使用。
一些法规规定了有关商标注册的域名使用。如现行第1483条规定:“国家商标注册局拒绝第(9)、(3)款规定的内容注册,即如果商标与域名相同,则该商标不可以注册,该域名在商标优先日期前已具有权利。”
修订后的条款会尽可能地排除域名注册,这缘于在入世谈判中世贸组织成员所表示关注的问题,即域名在TRIPS或其他知识产权协议中没有被确认为知识产权。
除此之外,此次知识产权法规修订还涉及转让合同国家登记程序、实用新型注册(实质审查要求)、商标申请注册(明确驳回理由)和侵权适用例外情形等。(刘一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