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出《争创“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活动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关于开展争创“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争创“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活动。
据悉,争创工作由质检总局统一组织、领导,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或质量兴省(区、市)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推动本地区城市争创活动。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直属检验检疫局在本省质量兴省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对申报城市的检查、考核、推荐、监督等工作。创建活动工作分为动员部署、城市申报、初步审查、推荐争创、批准争创、开展创建、现场验收、公示授牌8个步骤。今年第二季度为部署、宣传和动员阶段;第三季度为填写申报表、初审、推荐并上报材料阶段。城市获批后,应在3个月内提出创建计划,在24个月内完成有关创建工作,由质检总局组织严格的现场考核验收,并经公示后,授予“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称号。
《通知》要求,各级质检部门要认真领会《意见》精神,把争创活动与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深化质量兴(强)市活动、服务民生和创先争优相结合,在开展活动的过程中,要积极听取民意,加强质量公共服务,让人民群众成为创建者与受益者,形成人人创造质量、人人享受质量的氛围。
质检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质检系统将扎实推进争创活动,力争把这项活动办成“长效精品”,办成地方政府综合推进质量工作的重要抓手,办成家喻户晓的品牌,使质量工作更加注重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整体推进,突出重点,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充分发挥服务区域经济发展、提升城市质量竞争力的重要作用,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推动建设质量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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