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版权公共服务功能,完善作品登记制度,国家版权局2011年11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作品登记程序等有关工作通知》,对作品登记申请受理、审查、时限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此举表明,今后国家版权局在全国作品登记工作中将统一登记程序、统一作品登记证书格式内容、及时统计作品登记信息,并建立全国作品登记信息数据库。
国家版权局有关负责人就此接受采访时表示,自1994年国家版权局颁布《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以来,作品登记制度在降低作品市场交易成本、促进智力成果转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各地版权机构在实践中也存在着登记程序、登记证书、登记信息不统一和无法统一公告、查询等问题,使得作品登记制度缺乏应有的严肃性,也给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带来了困惑。为改变这种状况,国家版权局下发《通知》,以此建立全国统一的作品著作权登记体系。
《通知》要求,今后全国各地登记机构必须使用由国家版权局统一监制的《作品登记申请表》、《作品登记不予登记通知书》和《作品登记证书》。登记机构可通过国家版权局网站下载,由各地印制,各地最迟不得晚于2012年1月1日启用。同时,各地登记机构要完善作品登记信息统计及报送制度,建立作品登记数据库。国家版权局将在指定的报刊和网站上对作品登记情况进行统一公告和查询。
《通知》同时对作品登记申请受理、申请审查作出明确规定:申请人在提交作品登记申请表的同时,还应提交作品样本及申请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作品登记的,应提交相应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其他必要材料。对申请人提交的作品著作权归属存在争议的、申请人拒绝提交其他必要材料的,登记机构应作出不予登记决定。
此外,国家版权局为不断扩大作品登记覆盖面,将作品登记纳入版权工作考核的重点内容,作品登记数量等情况将作为省级及国家级版权示范城市、单位和园区(基地)评选的重要条件,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各种作品登记资助激励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