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知识产权信息珠珠给大家分享带来的《新著作权法下的音乐版权输出与保护》,如果您对新著作权法下的音乐版权输出与保护感兴趣,请往下看。
国内音乐企业如何拓宽音乐版权输出渠道?音乐创作者如何有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新著作权法下音乐版权保护有哪些变化?近日,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指导,《中国版权》杂志社主办的第三期“版权产业学院论坛”在北京举办。论坛以“音乐及视听作品版权出海”为主题,围绕音乐及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版权出海的授权及维权机制等行业热议问题开展研讨和业务交流。
拓宽输出路径版权国际贸易是文化“走出去”的重要途径,在文化出口当中占据核心地位。论坛上,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授权业务总监高小然对海外乐团和剧团现状、全球音乐市场与前景等进行介绍。其中,对于音乐版权如何走进海外市场,高小然建议,其一,要有效利用社交媒体做好内容运营,例如依托社交媒体平台已有的官方频道,分析后台数据并优化内容策略,实现内容最佳变现;通过热点分析等了解订阅者喜好;依托Google庞大的营销网络,以数据驱动为核心,通过海外数字营销服务方式将版权输出去。其二,通过了解海外版权制度、海外音乐版权盈利模式,为版权出海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础和收益测算依据。具体到企业端市场如何深入开发,高小然表示,从音乐产业链上游来看,我国音乐市场拥有海量音乐资源,音乐版权带来的长尾效应应当在商用领域得到价值体现。在欧美地区数字音乐版权概念形成时间相对较早,体系化、标准化的类似电商交易流程已经成形。从下游看,在企业端市场,内容制作、广告营销、商超公播等领域对于音乐有刚需,但整体付费意识不高,对此,版权方应加以重视,从而取得自己应有的收益。目前海外已有SoundtrackYourBrand、MoodMedia等平台,聚焦于线下品牌门店播放的背景音乐,并根据售卖商品类型和商店环境生成定制化歌单,以便更好地服务于相关领域的企业客户,这是国内优质音乐内容在海外可以合作的方向。在海内外市场,公播音乐应用场景广泛。论坛上,MoodMedia亚洲区副总裁兼总经理刘俊铭以马来西亚、新加坡等的大品牌超市定制音乐为例,具体分析了如何通过MoodMedia实现公播音乐版权输出与分成。他同时表示,目前公播音乐领域版权意识不高、维权成本高、侵权成本低、数据不透明等问题亟待解决。新著作权法加大了对词曲作者著作者的保护,增加唱片公司获取收益的渠道等,这将促进音乐生态的良性发展。提升保护力度在加大音乐版权输出的同时,音乐版权保护问题也应受到重视。技术的创新发展也在对音乐版权保护提出挑战,出现许多典型案例。论坛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著作权委员会主任张晓霞分享了经典案例“音乐喷泉案”的审理过程。她表示,新著作权法中“视听作品”的出现避免了因作品类型的局限性而对法官造成的适用法律的桎梏,更有利于促进法官对新的智力创新成果的保护。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王军则对音乐的使用方式与权利主体及授权、音乐使用之“编曲”与“改编”、不同法域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限进行探讨。其中,关于不同法域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限问题,他认为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以司法管辖所在国(被请求保护地)的法律为依据,但以作品起源国的保护期限规定为上限。此外,王军通过分享《牡丹之歌》与《五环之歌》纠纷案例,就音乐作品中关于词曲独立使用与各自授权问题进行了阐释。对于音乐作品、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及权利行使等问题,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熊文聪认为,音乐作品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上的音乐作品不仅包括词曲作品,还包括演唱、演奏和首次录音。同时,音乐作品往往由两人以上合作创作完成,著作权归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判断是否为合作作品,应当从作者之间是否具备共同创作的意愿和共同创作的行为两个要件来分析,“共同创作”决定了智力成果是不能机械分割的。针对新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熊文聪提出在“制作者”的界定、“电影、电视剧作品”如何理解以及其他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等问题上依然存在疑问和困惑,有待学术深入探讨和法官辨法析理。此外,论坛还就新著作权法实施对音乐从业者的启示、民歌的版权归属、录音制作者权、音乐领域合作作品的认定、平台结算等问题进行探讨。其中,中国音乐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杜亚雄从专业的角度介绍了音乐的构成要素及歌曲创作的两种基本方式,让与会者从音乐创作的角度以全新的视角重新审视“作品”的涵义,与会者深受启发。张晓霞表示,法官办好案一定要将法律知识与业界知识相结合,相信通过业界专家对专业领域知识的讲解,法官一定会把案件越办越好。(窦新颖摄影报道)
(编辑:晏如实习编辑:田伊慧)(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独家稿件,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好了,关于“音乐”新著作权法下的音乐版权输出与保护的内容就介绍到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