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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珍视明”滴眼液,卖出20盒仅获毛利250元,却因侵权而被判赔偿1万元,在长沙经营药房生意的陈女士后悔不已。昨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和涉外商事审判庭向记者通报了这起案件。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诉称,其“珍视明”商标是知名商标,陈女士未经允许,长期销售所谓的由“深圳盛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珍视明”滴眼液(经查不存在“深圳盛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使其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陈女士赔偿30万元。陈女士在法庭上连连叫屈,称其从事药品零售时间不长,对药品商标使用相关法律问题认识有限,主观上无过错。“我经营规模小、销售时间短,根据机打小票,总计销售被控产品20盒,毛利仅250元,原告索赔30万元实在太高了。”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女士的药店销售假冒“珍视明”,且不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构成侵权。在赔偿数额方面,原告不能证明其因侵权遭受的损失,被告提交了其进销侵权产品的记录,但亦无法确认其因侵权行为的全部获利。法院在考虑商标知名度、被告的经营规模、侵权时间、侵权范围及消费群体的基础上酌定赔偿数额,遂判决陈女士立即停止销售假冒“珍视明”并赔偿原告10000元。(李广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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