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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网络盗版侵权行为频发,让原创作者防不胜防。对于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侵权,目前法律界关注的一个焦点,是第三方也就是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
如何认定苹果责任存争议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知识产权专家王迁认为,在网络环境下维护著作权是有法可依的,依据就是国务院2006年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他认为,责任要分两个方面来看。一方面,有人把作家的作品做成应用程序,通过苹果商店发布,这是侵犯作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是直接的侵权行为。
而苹果的角色跟BBS和博客的提供者非常像,它的作用是提供一个平台,供程序制作者上传程序。苹果商店里有免费程序,也有收费程序,如果盗版作品的程序是收费的,苹果肯定会从中分成,由于其直接从侵权作品的传播中获得了经济利益,根据《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在删除盗版作品之前,苹果恐怕还要承担责任。
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李明德则认为,像苹果这样的设备提供者,从侵权认定的因果上来说关系较远,因此追究其责任不容易。
李明德说,法律上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延伸自出版社责任:出版社出版了侵权作品,要承担赔偿责任,前提是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即: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出版涉及侵权。但是从出版社到网络服务提供商这种延伸不能过度,否则会影响网络的发展。
侵权成本低而维权成本高
李明德表示,当今社会,网络的发展使得信息传播可能性空前增大,同时盗版也越发容易。社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还比较弱,人们习惯于享受网络上“免费的午餐”。
王迁也认为,整个社会尊重著作权的意识还比较差,而且侵权的成本比较低,维权的成本高,权利人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等费用很高,但是赔偿金额一般不高。
李明德说,这就造成不少侵权人即便被判定侵权并赔偿,最后还“划得来”。他因此建议,应增设法定赔偿额的下限,增大侵权人侵权的成本;若侵权人一年内连续两次侵权,赔偿额可翻倍,使得侵权人不敢侵权。
至于苹果删除盗版作品以后有没有义务去封禁上传盗版作品的账号,王迁认为,目前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仅仅因为一次错误的上传就把账号封掉是不公平的,但是如果利用一个账号多次上传盗版程序,苹果应采取措施防止同一账号反复实施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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