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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北京开心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千橡互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千橡网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与不正当竞争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决两被告不得在社交性网络服务中使用与原告拥有的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开心网”相同或近似的名称,同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万元。
2008年3月,原告创办了“开心网”(kaixin001.com),原告同时拥有“开心”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开心网”开通不久就成为一个崭新的知名网站,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2008年10月,原告发现被告千橡互联公司也开通了同一名称的“开心网”(kaixin.com),该网站的网站名称、服务功能、服务对象、服务内容与原告网站完全相同,使网民难辨真假,导致原告注册用户上升趋势明显减缓,原告合法利益遭受巨大损失。后千橡互联公司将该网站《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持有人变更为被告千橡网景公司。原告认为,二被告的行为共同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二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公平诚信的商业原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使用“开心网”及与“开心网”近似的名称作为网站名称、“kaixin.com”域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万元。
法院经两次开庭审理后认为,原告通过“开心网”(kaixin001.com)提供的社交性网络服务已构成知名服务,该网站名称作为网络用户识别该服务的最重要途径,成为了该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受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被告千橡互联公司作为互联网业界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公司,在明知原告提供的社交性网络服务已构成知名服务的情况下,使用该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开心网”作为网站名称,在相同行业和领域中向公众提供社交性网络服务,使网络用户对二者提供的服务产生混淆,千橡互联公司的上述行为具有主观过错,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千橡网景公司在受让“开心网”(kaixin.com)后,在其经营过程中使用原告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开心网”的行为,亦具有主观过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原告的其他诉求,法院认为,社交性网络服务与涉案“开心”文字注册商标核准的服务类别不相同,亦不近似,故两被告并未侵犯开心人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kaixin.com”域名、“开心网”名称与“kaixin001.com”域名之间虽具有一定关联,但仍有一定差异,在通常情况下,单纯基于上述关联,不足以导致网络用户对经营者提供的不同网络服务产生误认,故法院认定,千橡互联公司和千橡网景公司使用“kaixin.com”域名的行为,不是对“开心网”知名服务特有名称、“kaixin001.com”域名的仿冒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开心人公司所主张的网站首页星形笑脸与“开心网”文字组合标志,系该网站名称图标,并非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装潢。故开心人公司的上述主张,依据不足。(崔宁王要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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