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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项目建退出机制,传承人考评不合格或取消传承资格。昨日,省政府法制办公布《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即日起至4月30日,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非遗项目建退出机制
《意见稿》指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应当具有突出的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具有优秀传统文化的典型性、代表性;具有在一定群体或者地域范围内世代传承传播的特点;具有地域和民族特色,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针对非遗项目名录的变更和退出,《意见稿》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每3年对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可以取消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责任单位资格,也可以由原公布机关取消其项目。
非遗传承人每3年考评一次
《意见稿》指出,个人申请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熟练掌握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表现形态和技艺;在特定领域或者行业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具有培养后继人才的能力;经常开展传承活动。
非遗传承人应当按照师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选择、培养新的传承人;妥善保存有关实物和资料;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依法开展展演展示、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公益性活动。
针对传承人的任期制度,《意见稿》指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每3年对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进行一次考评。考评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原认定机关取消其资格。
非遗保护区修缮改造
建筑、环境风貌须一致
《意见稿》指出,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特色鲜明、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广泛群众基础的特定区域,应当实行整体性保护。实行整体性保护的区域,不得擅自修缮或者改造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建筑物、场所和遗迹,不得在重点保护范围内兴建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建筑风貌、环境风貌不一致的建筑物,确须修缮或者改造的,其风格、色彩及形式应当与相邻传统建筑的风貌相一致。
同时,对于能够借助生产、流通、销售方式转化为文化产品的传统技艺、传统美术、传统医药药物炮制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实行生产性保护;具有鲜明特色、操作性强、易于推广普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实行传承性保护;鼓励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数字化存储手段系统记录和归档相关资料,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技术研究和成果转化。
即日起至4月30日,您可登录省政府法制办网站查看《意见稿》全文。如果您有好的意见或建议,可发邮件至fzbajh@sohu.com或发传真至029-87294499。(吉卫华)
(编辑:肖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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