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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广东省人大获悉:我国首部促进自主创新地方性法规——《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3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提出多项突破性的首创性规定,明确了面向市场开发新经济增长点的方向和目标,明确企业为广东促进自主创新的主体,以法规形式确立了广东省区域创新体系框架等。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省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金正佳告诉记者,《条例》将广东自主创新促进工作积累的许多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充分体现了广东敢想、敢干、敢为人先的精神。
广东2015年研究经费占生产总值的比例将超2.3%
《条例》第五十四条明确,各级政府应当逐步提高科学技术经费的财政投入总体水平,其增长幅度应当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同时,要逐步提高研究与开发经费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例,2015年广东省应当达到2.3%以上,并逐步增长。
关于科研人员待遇(人员费)问题,长期以来我国科研投入重物轻人,项目经费中人头费支出偏低,一方面影响了科学研究的正常进行,另一方面“人员费”比例的不足造成了最终科研经费使用的不合理。为此,《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利用广东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自主创新项目,其人力资源成本费最高可达到项目经费的30%,其中软科学研究项目和软件开发类项目,人力资源成本费可达50%。这一政策实现了分类指导的原则,突破了现有科研经费使用中的瓶颈问题,也将确保科研经费真正用在“刀刃”上。
健全大型仪器共享制度,职务创新成果转化奖励不低于30%
《条例》在研究开发与创造成果、自主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创新型人才队伍的建设与服务、自主创新的激励与保障等方面有很多“高含金量”的新措施。
例如,为改变多头管理、九龙治水、职能交叉的管理体制障碍,《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主创新的组织管理和统筹协调。针对重引进、轻消化吸收再创新的困境,《条例》建立完善了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制度。
为改变大型科学仪器设施重复购建、资源浪费的现状,为小微企业开展创新活动提供必要的科研设施支持,《条例》提出建立健全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享制度。《条例》对知识产权实施转化和权益分享、推进产学研合作等方面都做了一系列规定。比如规定高校、科研机构职务创新成果转化奖励比例应当不低于30%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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