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知识产权信息珠珠给大家分享带来的《修正药业“斯达舒”被指商标与药名混淆》,如果您对修正药业“斯达舒”被指商标与药名混淆感兴趣,请往下看。
从央视曝光的羚羊感冒胶囊,到所有的胶囊类产品,陷入“毒胶囊”事件的修正药业显然已“伤筋动骨”,而其王牌产品“斯达舒”更被推上了风口浪尖。今年五月份,有媒体报道,“斯达舒”其实是注册商标名,而真正的药名实为“维U颠茄铝胶囊”,修正药业将商标和药名混为一谈,违反了国家食药监局的相关规定。
《国际金融报》记者数次拨打修正药业新闻发言人李佳的手机,均被转成了“我在开会,有事请发短信”的回复留言。
记者在斯达舒的包装上看到,斯达舒为复方制剂,其成份有氢氧化铝、维生素U(碘甲基蛋氨酸)、颠茄提取物。
记者注意到,在斯达舒正面包装盒上,可以清晰地看到蓝色的“斯达舒”大字,以及修正的标志,而药品本身的名字“维U颠茄铝胶囊”是用灰色的字体书写的,颜色接近包装盒底色,不容易被看到。
在国家食药监局2006年颁布的《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中,相关规定显示,药品通用名称应当显著、突出,字体颜色应当使用黑色或者白色,与相应的浅色或者深色背景形成强烈反差。其中,第26条明确规定,“药品商品名称不得与通用名称同行书写,其字体和颜色不得比通用名称更突出和显著,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1/2。”
而对于药品标签使用注册商标的情况,《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中规定,“应当印刷在药品标签的边角,含文字的,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1/4。”有网友指出,拿商标代替药名混淆视听的做法,多年前十分常见,国家也明文禁止并加大力度整治过。
有业界人士指出,商标名不应比药品名突出,如果企业没法让消费者认识到真实药品的名称,或者故意隐瞒药名的行为,以及让消费者只认识到商品名称的行为,都是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
不过,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冬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企业拿商标代替药名的做法对消费者构不成危害性,也不会误导消费者,故业界有点小题大做。“‘斯达舒’和‘维U颠茄铝胶囊Ⅱ’这两个名称,对普通大众来说,前者更容易被记住。比如达克宁,它的真正药名叫‘硝酸咪康唑软膏’,站在消费者的立场,前者读起来朗朗上口,企业何乐而不为。”
但与此同时,吴冬告诉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条规定,“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名称为药品通用名称。已经作为药品通用名称的,该名称不得作为药品商标使用。”“对于修正来说,目前已经把注册商标‘斯达舒’作为通用名称来使用,其实是不明智的,这么做反而方便其他企业‘搭便车’,当‘斯达舒’成为胃药的代名词后,其他企业都可以冠以它的头衔,对修正来说,这是为他人做嫁衣。”
(编辑:肖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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