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知识产权信息珠珠给大家分享带来的《关于“分析用具的制造方法”的复审决定评析》,如果您对关于“分析用具的制造方法”的复审决定评析感兴趣,请往下看。
2011年6月2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33523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发明名称为“分析用具的制造方法”的第200380104874.1号发明专利申请。
驳回决定针对的独立权利要求如下:
一种分析用具的制造方法,包括试药部形成工艺,即用于在基板上形成含有用于与试料液中的特定成分反应的试药的试药部,其中,所述试药部形成工艺对所述基板上的同一试药保持部进行在涂敷了含有与所述试药相同的试药的材料液之后使所述材料液干燥的多次涂敷、干燥作业。
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现有技术存在的问题是:在具有微细流路的微器件中,由于尺寸较小,如果一次涂敷较多的材料液形成试药部,液体的表面张力会导致材料液干燥后的厚度不均,例如周缘部附着在微流路侧壁上的试药厚于中央部。为解决该问题,本申请进行少量多次的涂敷、干燥作业,每次涂敷的量足够微量,从而使产生的微小液滴能迅速干燥,同时在涂敷时要离开凹部侧面一定的距离,以避免表面张力导致的厚度不均匀现象。在多次涂敷后,形成所需的量及所需厚度的平整而均一的试药部。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现有技术中的六篇对比文件评述上述独立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及其从属权利要求的创造性。这些对比文件涉及的均为生物芯片的制备方法,其中最接近的对比文件1涉及一种生物芯片及其读取装置,其为了避免在生物芯片配置不同种的探针时易导致读取错误的问题,而采用不同位置分区分别配置并对应读取装置的读取方式。对比文件2-4、6分别涉及的多样本的测量、分析元件中如何使用微喷嘴进行喷涂、微喷嘴如何形成图案、或者是在喷涂图案形成时中央加热快于周边从而干燥液体的方法。对比文件5的分析元件是一个完成单一检测项目的测试条,并非如本申请中的微器件,其测试条整个平面基板的垂直方向上要设置多层不同的试剂,需要在垂直方向上涂敷多种不同的试剂,达到捕获并分析的目的,采用的技术手段是在整个平面上涂敷完一种试剂,等其完全干燥后,再进行第二层的涂敷,依次对于多层不同的试剂进行层层涂敷的工艺。
复审阶段中,合议组认为,纵观本案,本申请说明书中给出了两种实施方式:①平面(即非凹面)试药部的实施方式,这种实施方式并非使涂覆材料液与试药保持部侧面之间保持距离,而是在不同的试药部之间保持一定的距离,平面作业的方式不存在本申请说明书中提到的由于试药保持部侧面与试药接触而产生的表面张力导致的厚度不均问题。②凹面的试药部的实施方式,该实施方式是在凹面的试药部上,距离凹面试药部的侧壁一定距离开始涂敷微量的材料液的液滴,液滴微小到足以在滴下后能迅速干燥。然而,方案①为对比文件1-4所公开,而方案②并未在上述对比文件中有所披露或给出技术启示。基于对于申请文件的分析可见,本申请所披露的技术方案并非均为现有技术公开或揭示,而是由于申请人在撰写权利要求时保护范围过于宽泛,在请求保护的权利要求中没有写入使本申请有别于现有技术而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之处。从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可知,微器件、试药部的尺寸、材料液的每次涂敷量、以及试药保持部侧面与涂覆材料液之间的距离是均解决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使方案区别于现有技术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于是,在复审阶段中还引入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的审查。
复审请求人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如下:
1.一种分析用具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试药部形成工艺,用于在基板上形成含有用于与试料液中的特定成分反应的试药的试药部,其中,所述试药部形成工艺通过对所述基板上的同一试药保持部进行在涂敷了含有与所述试药相同的试药的材料液之后使所述材料液干燥的多次涂敷、干燥作业,所述基板的试药保持部作为具有底面和侧面的凹部而形成,所述侧面和所述底面上的涂敷所述材料液的区域之间的距离为0.1μm以上,且所述凹部的容积为0.05~5μL,所述各涂敷、干燥作业中的所述材料液的涂敷量为1~200nL。
复审决定认为,上述修改在独立权利要求中加入了必要技术特征,从而符合专利法相关规定,同时相对于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就目前的证据情况而言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案例评析
一项发明申请要符合授权的要求,首先要在说明书中充分完整得公开发明构思,并记载一个或多个区别于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更为重要的是,在此基础上,独立权利要求应当清楚完整得记载发明区别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必要技术特征。
本申请之所以在实审阶段,被引用了数篇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来评述新颖性和/或创造性,根缘在于本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并未记载区别于现有技术的特征,而是过于笼统得概括了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导致无法区别于上述现有技术。
复审请求人通过在独立权利要求中增加特征来克服缺陷,其中“试药部是具有底面和侧面的凹部”是关于试药部是凹部的特征,“所述侧面和所述底面上的涂敷所述材料液的区域之间的距离为0.1μm以上”是试药保持部侧面与涂覆材料液之间的距离的特征,“所述凹部的容积为0.05~5μL”、“所述各涂敷、干燥作业中的所述材料液的涂敷量为1~200nL”分别为试药部的尺寸、材料液的每次涂敷量同时限定了微器件的特征。这些特征如前所述,均是本申请中解决微器件中由于液体表面张力的存在而导致试药部的试药干燥后厚度不均的问题所不可缺少的特征。首先,通过限定试药部的尺寸确定是微器件中的制备方法,否则就不存在由于液体表面张力导致的细微厚度不均就会严重影响分析结果的情况。其次,试药部与侧壁之间的距离也不可缺少,否则试药液仍然与侧壁连接在一起,无法避免前述的表面张力问题。同时,由于每次涂敷量与最后形成试药的量都是微量或痕量状态,如果不能确切表达两者的量的比例,就无法体现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而采用的技术手段。可见上述特征合并在一起的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才是真正完成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完整的技术方案,并同时区别于现有技术。
可见,专利申请人已明确本申请真正对于现有技术所作贡献之处,故舍弃已为现有技术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着重强调未被披露的技术方案,并完整记载本申请与现有技术不同的区别技术特征,与共有特征一起构成发明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限定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当然,申请人在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时,要客观分析什么是必要技术特征。如果仅由于缺少必要技术特征,而导致独立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一旦补充相应必要技术持征后,所述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则具有了区别,从而能够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然而,另一方面,相当一部分的申请人,尤其是国内一些对专利法及其相关规定的认识不够的申请人,往往不能切实的分析什么是必要技术特征,而将非必要技术特征也加入独立权利要求中,这样会导致保护范围过小,使发明或实用新型未得到合理的保护。也就是说,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当然,在审查员给出对比文件的情况下,必要技术特征则为使发明或实用新型区别于这些对比文件中所述的技术方案的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对于申请人而言,独立权利要求只要包含发明区别于现有技术(包括本申请所述的背景技术以及审查员指出的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并解决最基本的技术问题的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至于那些区别于现有技术,但并非解决最基本的技术问题的技术特征可以放入从属权利要求中,避免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过小,从而使获取的专利权利益受损。
一项发明申请应该合理归纳保护范围,并清楚完整得记载发明区别于现有技术的必要技术特征,尽量避免仅由于撰写问题而导致不能授权的情况。本案中,从案件撰写的角度考虑,如果发现现有技术已公开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申请人就应该深入剖析说明书中实际充分公开的内容,充分挖掘出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真正的改进点,从而将包含改进点的完整技术方案撰写为申请文件的独立权利要求。申请人在专利审查过程中收到审查员发出的关于发明专利申请所存在的实质性问题,尤其是新颖性和创造性问题的审查意见时,不要仅考虑补入特征,让保护范围不同即可,而急于绕过审查员所指的对比文件,这样容易使审查员和申请人陷入双方非输即赢的零合博弈,而审查员的审查工作本是为了平衡专利权人和公众之间的利益,而并非是针对申请的保护范围单纯进行“找错”。申请人为了避免陷入这种局面,建议更为理性选择观点分析审查意见,找出发明对于现有技术的真正贡献点,达到对于行政资源的使用与效率成本的最大化,在适当的社会正义标准与获得法律工具保护之间合理分配这些利益与成本,避免以教条方式考虑新颖性和创造性,使得专利申请获取长期合理性的切实保护。
(倪晓红)
(编辑:曹越)
好了,关于“试药”关于“分析用具的制造方法”的复审决定评析的内容就介绍到这。